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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美案》与宋代诉讼文化

  4.执行
  当法律的价值观处于强势地位的时候,成就包拯清官文化的标志性道具——三口铜铡可以登场了。三口铜铡一如古装戏上的命名,别称为龙头、虎头、狗头铡,龙头铡专用于铡皇亲,虎头铡则用于铡文武百官,狗头铡是用来对付普通百姓的。在等级森严的宋代,三口铡刀被赋予不同的使命,其本身所具有的震慑功能使它成为了包拯权威的有机组成部分。
  判决做出之后是否可以立即执行死刑呢? 从封建社会的惯例以及宋代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可得知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我国封建社会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立春后不决死刑”、“秋冬行刑”的制度。”儒家思想认为“王者杀生,宜顺时气”,所以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一般都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二是宋代对死刑的执行规定了复核和复奏两个前置程序。对于州级机关做出的死刑判决,在执行前必须由刑部或提刑司复核同意;另外,宋代真宗和仁宗年间,在京师地区实行死刑的复奏制度,对于开封府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向中央复奏,经皇帝裁定同意后方可行刑。本案中,对陈世美执行死刑的时期无从可考,但违反法律在程序上的规定是显而易见的。包拯并非不知法律的规定,相反,正是由于担心皇帝的亲自干预(后来皇帝的圣旨真的来了),他突破了法律的障碍,判决书下达后即刻铡了陈世美。这样,在皇帝的人治(皇姑、国太的阻挠以及皇帝的圣旨干预)、包拯的人治(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行刑)以及包拯的法治(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纠葛在一起,体现出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矛盾竞合状态。
  三、 结束语
  对我国古代诉讼文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使我们了解那个时代有关诉讼的社会理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社会生活,从而把握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的历史轨迹,另外,通过古今诉讼文化上的关照,有助于我们把握诉讼模式的内在生命及运行机制。如为什么现代刑事诉讼采速审分立、辩诉对抗以及证据裁判主义的形式,而不采古代侦审合一、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的纠问形式,限于法律制度演进过程本身分析是难得其解的,但如果我们变换研究问题的角度——从诉讼文化的角度着手,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把握诉讼制度的灵魂,而且相信这对我国今天的司法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甚至是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1]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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