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拘捕
《宋刑统》规定:一旦案件告到官衙,主审长吏必须及时传讯有关证人,拘捕原、被告两造,以录取供词,了解案情,并使罪犯得到有效监禁。从这里可以看出宋代法律中的拘捕相当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
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包拯即可派人拘捕陈世美。但陈贵为驸马,背后有皇族背景,这是包拯不得不顾虑的,而在案子最终水落石出前,官场的游戏规则是包拯不敢轻易违背的——面子上的同僚之谊须的小心呵护。所以常规的拘捕方式是绝对不能采用的,于是包大人另辟蹊径,将陈世美骗至开封府。这样,被告人一旦到庭,包大人就可以升堂断案了。
3.庭审
从宋代的司法实践看,在两造具备、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随即进入升堂听讼阶段了。另外,在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各级政权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地方司法审判活动一般也有行政长官兼任。宋太宗太平兴国9年(984年)7月下诏:“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须推御史并当面推勘,不得垂帘,只委所司取状”。即要求中央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必须亲自参加。对地方官的审判活动也作了类似规定。包拯身为开封府尹,按律自当亲自坐堂断案了。
在我国古代侦审合一的诉讼制度下,庭审的任务就是调查、审核各种证据材料、讯问被告人。而在所有的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是最为关键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如果没有被告的输服供词,往往就无法定罪量刑。因此,在庭审时,为了取得被告的口供,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刑讯逼供,并且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法律允许对品官进行拷讯。本案中,陈世美到庭后,包拯有一段夫子自道:“那一日午朝门咱二人同时把君陪,我观你一眉高来一眉低,就断定你家中必定有前妻。”一语道破真谛:包大人根本用不着所谓的“五听”方式“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当年琼林宴上觥筹交错之际包大人就形成了“自由心证”。
皇姑和国太的登场使事件似乎出现了一丝转机。毕竟,她们具有皇族身份,特定时候足以代表皇帝的意志。而且,在“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封建社会,当情理与国法相悖时,情理的价值位阶是高于国法的。在皇族的强大政治压力下,包拯的法治信念一度产生了动摇,他试图法庭调解结案。但是,宗法制度下礼与法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注定了这次调解的失败结果。包拯必须在礼与法之间做出抉择。再来看陈世美的三大罪状——一是杀妻灭子 :他派韩棋刺杀妻儿,因韩棋的自杀而功败垂成,属故意杀人未遂;二是欺君罔上:他隐瞒曾经娶妻的情况,欺骗皇帝而娶皇姑,损害了皇帝的尊严,属“十恶”中的“大不恭”,虽然皇姑、国太的求情表明已被原谅;三是抛父弃母不尽孝道。这三款大罪分量之重,足以将陈世美推上虎头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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