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争讼者耻于争讼来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随着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普遍适用以及至高无上的地位,厌讼思想也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苏力先生认为,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它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铡美案》中有这样一个场景:在调解失败后,王延龄交给秦香莲一把折扇,让她以此为信物前往开封府找包拯上访。正是丞相大人的帮助,才使得秦香莲有了继续追求“正义”的勇气,这也暗示了即使在“清如水、明如镜”的包大人那里,上访的小民有无背景,其结果也大为不同。
1.告诉和受理
在用尽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后,不仅没有追求到所谓的正义反而几乎惹来杀身之祸,秦香莲只得带着王丞相的信物去寻求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前往开封府击鼓鸣冤,寻求司法救济。在宋代没有专门的提起公诉的机关,一般均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官府提起诉讼或由各级官府纠举犯罪,而引起诉讼程序启动的因素主要有四种:自诉,是被害人及家属到官府呈告;第三人告发,是知情者到官府告发他人犯罪,中国古代一向有“奖励告奸”的法律,这是臣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自首,是犯罪人到官府自呈罪状。《铡美案》中秦香莲采用的就是自诉的形式而引发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这里的告诉和受理类似于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案制度。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即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包拯接到秦香莲的告诉后,依大宋法律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宋代的刑事证据制度是以言辞证据和物证为证据形式,而言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宋代的言辞证据包括原、被告的供词与陈述和证人证言,其中被告的口供和原告的陈告是断案的基本依据,而证人证言在使用上限于被告人“不合拷讯者”,且在数量上必须是“众证”,即“三人以上,名正其事,始合定罪”。物证的相关理论在宋代还远未成熟,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作为口供的重要补充使用。本案中,秦香莲的起诉本身就是原告的陈告,王延龄给与秦的扇子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虽非“众证”且言辞形式,却代表了丞相大人的立场,其隐性效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司法证明角度来看,仅仅有原告的起诉和证人证言而无被告人的口供并不能满足结案的标准,包大人深喑法律之道,而陈世美的归案就成了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