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说:我们的天性决定了我们的强烈感受只能产生于对比,而不能产生于一种事物中。于是,秦香莲所谓“自决”那些资本在鲜明的对比下显得微不足道了,她企图以自身力量感化陈世美换的浪子回头的幻想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但好在天无绝人之路,丞相王延龄的及时出现,使得审前程序并没有用尽。
2.调解
王延龄得知此事后收留了秦香莲母子,后借进沐池宫为陈世美祝寿之机,将秦香莲以歌女的身份带入,之后充分采用了引蛇出洞的手段,在陈驸马的沐池宫导演了一出“调解之戏”。对秦香莲来说,朝廷最高行政官员的介入使她重新看到了希望。再见皇姑时,她有了充分的勇气:
论国法我该将你拜
论家法你该将我参
先娶后嫁有大小
我为正来你为偏
如果说王延龄的介入重新燃起了秦香莲的希望,那么真正使得她敢于与皇权抗争的是封建社会的家法制度。这种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就与国家的法律规范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构成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的宗法制度。国法方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指配的婚姻,其本身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从国法这个层面来说,陈世美虽属“重婚”,但属合法婚姻。但是,宗法制度不仅仅包含国法,还有家庭的伦理道德。“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物之始也”,从西周即形成的礼延传千年至宋代,更是深入人心。宗法制度在婚姻方面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即正妻只有一个。“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皇帝尚且如此,黎民百姓更的遵守了。陈世美当年娶秦香莲乃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堂堂正正的正妻身份。而“三不去”的制度又给秦香莲的婚姻多了一层护身符。所谓“三不去”,指“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以及“有所受而无所归”,具备了其中的一个条件,丈夫就不得妻。秦香莲可以说是三个条件皆具备,特别是在陈世美抛父弃母后“与更三年丧”,在崇尚孝道的封建社会更是秦香莲的杀手锏。而当她一针见血的道出其中的悖论和问题的实质时,宗法制度的两大支柱——国法与家法之间的尖锐矛盾明朗化了。整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因秦香莲的出现而行将崩溃。宗法制度下的家法与国法从来都是和谐统一的,而在价值选择上,家的意义是为国存在的。当二者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从来都是家主动做出牺牲。所以当秦香莲坚持维护所谓的伦理上的正义时,调解的失败本就是事件发展的正常结果。而且把陈世美逼上了一条不归路:家庭伦理道德是他的致命之处,王延龄对秦氏母子的收留就相当于在他的头上悬了一把剑,当他派出家将韩棋追杀妻儿的时候,距包拯的虎头铡更近了一步。
二、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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