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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选择个人独资还是一人公司

  七,法律责任的不同。
  一人公司因为属于公司的一种,因此受到公司法的限制,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细致具体。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使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在规定处罚的力度上,对于公司的处罚力度也要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八,设立的程序
  公司的设立都首先要由公司创办人协商订立公司章程,且有必要的记载事项,第二必须确定股东。第三,缴纳出资,确立机关。第四,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满足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程序上看没有设立公司的门槛高,这同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相当的关联。
  九,现阶段设立一人公司的不利因素。
  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有限责任使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摆脱了投资者从个人企业到无限公司实行的承担无限责任的困扰,大大提高了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对一人公司的实践十分不利,主要体现在:(1)有时投资者采用挂名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纠纷,也不利于对公司的管理。(2)一人公司不必承担无限责任,但正因为如此,可能导致一人公司的滥设。如一个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等。这种情况将危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的信用度,当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时,很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负面效应。(3)一人公司是新生的事物,虽然也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但是毕竟和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公司有很大的区别,难于三权分力,我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保护也不尽完善。因此在设立方面风险较之个人独资企业要大的多。
  十,适合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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