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和利润的差异。
所谓的风险就是一旦发生破产等情况,所要承担的责任,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在债务上是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超过了认缴的出资额的限度,股东个认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
公司法同时又规定股东个人责任。如果债权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证明一人股东利用公司采用了欺诈、侵吞公司资产、制造公司破产假象等手段,损害了自己利益,那么允许该债权人对一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一旦这些理由查证属实,则一人股东个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风险只是相对较低一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二条,第
十八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由于我国政策是无限责任原则,所以个人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要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利润方面因为一人公司可以利用有限责任的条件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个人独资企业因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在现实中常常安于现状,难于追求高利润。
四,举证的难易程度。
公司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因此无疑也加大了一人公司的风险。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时写明用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承担责任即可。相对而言,举证责任较为容易。
五,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的差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要高于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一人公司虽然也由一人成立,但是本质上属于公司,因此
公司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且一人公司必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制定年度财务报表以供检查。因此对财务方面的人员要求也就比较严格。个人企业法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根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即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可见,尽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方式简单灵活,但财务核算要求相对较高,体现出国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控制上的从严要求,以更好地确保和维护利益相关人的权益,进一步降低投资人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