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否已到信托期限。
第二,受益权及受益人的确定(具体见四)。
第三,信托股权的分配条款。
第四,是否具有令信托变更或终止的情形。
3、在信托期间内的股权转让应特别关注条款5),重点检查:
信托合同中是否约定信托股权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及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如委托人的书面指令)等。
(二)以资金为信托标的,股权为投资方向的信托合同
根据《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资金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4)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5)信托期限;6)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7)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8)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9)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10)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11)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2)信托事务的报告;13)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4)风险的揭示; 15)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16)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7)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在设立信托股权登记时需要特别关注条款1)、2)、3)、4)、6)、7),重点检查:
第一,资金信托合同的投资方向。(一般体现在信托目的及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第二,信托合同如要求根据委托人指令投资,则需提供委托人指令;信托合同如要求根据受托人指令投资,则需提供受托人指令。
第三,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四,信托合同的有效性。
2、在注销信托股权登记时需要特别关注条款6)、7)、8),重点检查: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股权变现的程序及形式要件。
第二,应注意合同中条款8)约定该信托应当以现金方式还是股权方式分配,如果是现金方式分配,则信托股权应当在信托终止前变现;如果允许股权分配,则参照股权信托合同的终止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四、对于受益人的认定应注意:
1、应于信托财产分配时(即过户至受益人名下),而不是信托设立时对受益人进行认定。
2、确认变更登记的权利人与受益人名单的一致,应审查所有关于受益人的信息,包括信托合同所列受益人或经受托人确认的受益人明细表,如信托合同约定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分配则还需委托人指令。
五、股权信托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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