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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法律沉思

  胡戈在开头中有一段文字如下:“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由此可以看出,胡戈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其创作完全是个人自娱自乐,并不是想侵犯陈凯歌的导演署名权。并且,胡戈在其作品的最后,表明了其作品的电影镜头是由电影《无极》剧组提供,并且写明了导演是陈凯歌,演员有张柏芝、张东健、谢霆锋、真田广之、刘烨、陈红、程前等,并且表明制片人是陈红。因而胡戈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过错。
  胡戈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我并没有什么恶意,只是以学习为目的练习了一下视频剪辑技术,而且又没有营利,也不是自己放到网络上广播的,我不认为这是侵权。”(胡戈语)
  五、对于传统的媒介传播方式应当予以扩展
  对于网络评论,应当予以支持。网络媒体自从其出现后,由于其具有海量信息、空前的强时效性、多媒体功能、交互性与易检性、全球性与个性化等特点,使网络媒体得以迅速的被应用。现在,网络媒体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传播媒介。
  胡戈先生是利用网络传播方式对电影《无极》进行评论的,其实正是由于其使用这一传播方式,才被认为是侵权。电影《无极》播出后,受到全国各地的其他新闻媒介的广泛批评,但是陈凯歌并没有要求他们道歉,并且认为他们是侵权,唯独要求胡戈道歉并要告胡戈侵权,其实关键就是胡戈使用的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的三大传播媒介。因而,我们应当转变观念,把网络媒介视为第四传播媒介。由上可以看出,胡戈先生使用什么样的传播方式,是无关紧要的,都是其行使评论权的体现,不能因为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而认为其构成侵权。
  六、陈凯歌不是适格的原告
  根据我国著作权的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在电影《无极》中,制片人是陈红,所以著作权归陈红,而陈凯歌只是一个导演,陈凯歌虽然和陈红是夫妻,但他们是各自独立的主体,他根本不是《无极》的合法版权拥有者,其没有资格就此起诉任何人!
  综上所述,胡戈对其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独立的作品,符合著作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因而,胡戈并不构成侵权。
  
【注释】  作者简介:刘焕明(1976-),男,山东省潍坊高密市人,西北政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岳金禄(1980-),男,湖南省邵东县人,西北政法学院200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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