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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之法律沉思

  根据以上的侵权行为定义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侵权行为采取了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侵权行为的要件分析
  1)、违法行为主要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构成违法行为的完整结构。行为是指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并且以其自身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性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以及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违法行为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自己的行为;二是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实施的行为;三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
  胡戈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行使个人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的义务,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也没有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因而,胡戈的行为不具有行为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概念。
  2)、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3]。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两个要件构成的,即权利被侵害和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缺少这两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侵权法中的损害事实,都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二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对于财产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财产减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这两种不同的损害事实种类上。
  胡戈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并没有造成陈凯歌的权利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并且也没有因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后果。相反,由于《馒头》的迅速火爆,许多本来不看《无极》的人走进了影院,增加了它的票房收入,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
  胡戈对于片中的人物的搞笑不是谩骂和贬损,因而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3)、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他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
  4)、依照侵权行为法原理,在适用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的要件,这种过错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态----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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