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戈作为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利评价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电影《无极》在社会公映后,便属于公开发表的作品,因而任何人都可以对其发表评价。评价自由属于公民个人的
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干涉。胡戈作为我国公民,有权利对其评价,并且有权利选择评价的方式,包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
三、胡戈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规定了许多的权利,同时也作了限制:根据《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列举了12种概况,例如1)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胡戈在其作品开头中有一段文字如下:“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胡戈作品中的广告也是虚构的,不存在受商家操纵而获利的目的。并且胡戈在作品的最后表明了其作品的电影镜头是由电影《无极》剧组提供,并且写明了导演是陈凯歌,演员有张柏芝、张东健、谢霆锋、真田广之、刘烨、陈红、程前等,并且表明制片人是陈红,并没有侵犯陈凯歌的导演署名权。胡戈的作品全长19分钟,实际使用《无极》片中的内容没有超过10分钟,并且《无极》中的许多片段也不是陈凯歌的原创,例如牛奔和飞起来的人这两个镜头在以前的影片中就曾经有过的,牛奔的镜头是《狮子王》里面的,而飞人的镜头在二十多年前的《射雕英雄传》里面就有的。因而胡戈的作品属于《
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况,其创作的数字化影像评论作品是正常合法的电影评论,当然绝对属于正常合法的使用范围。
四、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要件分析
1、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要件
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第3款,对侵权行为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的规定,我国许多学者把侵权行为的内涵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的侵权行为概念之通说,为: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