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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国有财产制度的变迁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批准号:04BFX005)的阶段性成果。在此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表示感谢!
桑德罗·斯奇巴尼 选编 范怀俊 译:物与物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8页。
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承认私有财产可以成为公产,也就是所谓的私有公产,但是笔者认为,私有公产的概念并不是一个为大陆法系所共同接受的概念,日本学者盐野宏正确地指明,国有公物、公有公物、私有公物,“这种区分,在公物的概念上,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不拥有所有权的、即私人所拥有所有权的物,也可以能够成为公物为前提的”。参看: 盐野宏 著、杨建顺 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753页。
王名扬 著: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7页。
盐野宏 著、杨建顺 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752页。
Жюлло де ла Морандьер. 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 Франция,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ой Литературы .1958 г. С.256-268.
翁岳生 主编: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466-469页。
М.В Венецианов. Экспроприация с точки зрения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ава. - Казань, Типография Император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1891 г.§.6.
李开国 著: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412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办理国有产权案件法律依据(修订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第227-228页。
同上,第232页。
同上,第174页。
陈桂棣 春桃 著:中国农民调查,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12-214、210页。
梁慧星 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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