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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民事程序法视野中的国家公产问题

  综上所述,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是在正式的国家立法上,还是在公法学和私法学的法理论上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国家公产制度,但是在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解答和通知等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国家公产制度,维护和保障了国家公务的稳定和持续推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实质意义上的国家公产制度主要是关于国家公务公产的规范,而对于国家公用公产的关注还比较少见。
  对于法学理论来说,一言以蔽之,建立关于国家公产的一般理论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 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J],《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18页。
[2] [意] 桑德罗•斯奇巴尼 选编 范怀俊 译:物与物权[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8页。
[3]王名扬 著: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3页。
[4] 梁慧星 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54页。
[5] 在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中,有专门的“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一节,其中规定:债务人管有之公用财产,债务人管有之公用财产,为其推行公务所必需或其移转违反公共利益者,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第122-3条)。
[6] Жюлло де ла Морандьер. 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 Франция,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Иностранной Литературы .1958 г. С.256-268.
[7] 1995年7月26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将国有资产分为三大类:(1)经营性国有财产,包括深圳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形成的或依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下列国有财产: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权利。(2)公用国有财产,包括公务用国有财产、公共用国有财产和事业用国有财产。(3)天然资源性国有财产(第2、3条)。基本上建立了对国有财产的公产和私产的划分,而且有所发展,比如对于公用国有财产所建立的三个分类,这在我国国有财产立法中首开历史先河,对于国家公产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8] 王利明 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7-29页;徐国栋 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Z],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302-303页。
[9] 李曙光 著: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自序第1页。李曙光先生也注意到了这种情况,他在自己的著作中写道:“道理不明的法学学科的划分不仅分割了法学学科作为整体的知识符号与科学思维的内在结构与严谨性,而且使许多法学学者束缚了研究思想和学术视野,把许多精力和研究兴趣放在一些不必要的争论上”,斯言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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