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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Г.Е.贝斯特洛娃,М.И.柯兹利亚 主编:《农业法》(大学教科书),莫斯科,1998年版,第97、238-240页(相应章节的作者——Б.Д.柯留金和Г.В.丘布柯夫)。的确,土地份额有时“依照现行俄罗斯联邦土地立法被看作是属于拥有收益权的人的农业用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实施土地份额法律行为参考书》,莫斯科,1999年版,第26页)。换句话说,对于土地份额到底是权利还是实物财产的问题缺乏一个统一的意见。
(爱沙尼亚——译者加)物权法,塔林,1998年,第84条。
Koziol H.;Welser R.Op.cit.S.319.令人感兴趣的是,瑞士民法典30多个规定用益权的条文中,只有两个提到权利用益权的可能性,其他条文都是专门规定有体物的用益。与此类似,宣布了用益权为物权的现代魁北克民法典(第119条)在后来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权利用益的可能性(魁北克民法典,莫斯科,1995年,第184页)。
其实,在现代国内文献中流行的是对抵押权的物权性质的争议,认定其为混合权利,“物——债”权(参看布拉金斯基М.И.、维特里亚斯基В.В.:《合同法总则》(第1卷,第2版),莫斯科,1999年,第501-504页),上述情形没有意义,但最终只认定一个一般规定(属于限制物权之列的只有那些其客体为不动产的权利)。
详参柯贝洛夫А.В.:《土地物权》,莫斯科,2000年版。依照该作者的理由充分的观点,建筑权,依照现行俄罗斯法(民法典第263条第1款)还不是一种独立权利,而是其他物权的单独权能(第159-160页)。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5年,第47期,第4471条。
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7年,第6期,第610条。
С.А.波果留波娃 主编:《俄罗斯联邦水法典注释》,莫斯科,1997年版;С.А.波果留波娃 主编:《俄罗斯联邦森林法典注释》,莫斯科,1997年版。
Schwab K.H.,Prütting H.Op.cit.S.386-388;Koziol H.,Welser R.Op.cit.S.374-375.
参看Baur F.Op.cit.S.21.该观点在奥地利文献中是有争议的,指出不可能“对自己本身拥有权利”(Koziol H.,Welser R.Op.cit.S.376.)。
Jäuernig O.etc.Op.cit.S.987.因此,Ю.К.托尔斯泰就毫无争议地和无预先说明地认为不可能有“对自己的物的役权”(Ю.К.托尔斯泰,А.П.谢尔盖耶夫 主编:《民法》(第1部分),第287-288页)。
参看1994年7月1日后的(由俄罗斯联邦总统1994年7月22日第1535号令确认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1994年,第13期,第1478条)俄罗斯联邦国家和自治市企业私有化国家规划总则第4.10款,在那里“公共役权”被宣布为“无偿地和不受阻碍地使用人行公路和车行公路和位于地段上的工程构造客体的权利,在其上设置界标和地理测量标志的权利和为维护它们而接近地块的权利”。
Г.В.丘布柯娃,М.Ю.吉洪米洛娃主编:《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注释》,莫斯科,2001年版,第122页(注释者——Ю.В.吉洪米洛娃)。
Koziol H.,Welser R.Op.cit.S.248;瓦西里耶夫 Л.保加利亚物权法,第376页。所有这一切都使得不可能把“公共役权”看作现代国内立法的最好的“创造”。
Е.А.苏哈诺夫 主编:《民法》(两卷本,第2版,第2卷)(教科书),莫斯科,1999年版,第365-366页(该章作者——В.С.叶姆)。
参看欣尼科娃 Л.В.:《俄罗斯民法中的物权》,莫斯科,1996年版,第18、105页。在那里把所有的水役权毫无例外地归入物权是不完全正确的。还有А.И.马斯里亚耶夫也把“公共役权”列入限制物权(А.Г.卡尔宾,А.И.马斯里亚耶夫 主编:《民法》(第1部分),第261页)。
这种观点在分析1981年住宅立法纲要时被广泛地认同(参看柯拉撒夫契科夫О.А.:《住宅立法纲要:调整对象与法律实质》,载《苏维埃住宅立法纲要》(跨高校学术著作文集),斯维尔德洛夫斯科,1981年版,第22页;巴鲁М.И.,普希金А.А.,西比列夫М.Н.:《住宅权的概念和法律实质》,载上述著作第60页)。该作者在大谈所有权法讲义(第202、203页)中的住宅承租人权利的物权性质的同时,还为自己的建议辩护,要求依照以前曾经有效的捷克斯洛伐克住宅立法的模式承认其为较为宽泛的物权性的“个人利用权”的组成部分,这种建议部分地在俄罗斯所有权法中实现了,但没有进入现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Schwab K.H.,Prütting H.Op.cit.S.393.在奥地利法中有对可动物的用益权,以及对权利,包括在合作社的权利的用益权(Koziol H.,Welser R.Op.cit.S.379)。
在文献中通常把它与处在信托结构中的具有划拨的流动资金的国营企业和(1929-1930年开始的)“信贷改革”联系起来。此时直接确认国营企业为法人的规则在当时的立法中是不存在的;此种结论是由法学家们根据对一系列的党和政府法令的综合分析而得出的(参看维涅吉克多夫А.В.:《国家社会主义财产》,莫斯科,1948年版,第759页;诺维茨基 И.Б.:《苏维埃民法史》,莫斯科,1957年版,第167-168页)。
维涅吉克多夫А.В.上述著作,第590-591页。
第一种观点为这些作者所坚持(《针对企业家的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部分的学术实践注释》(第2版),莫斯科,1999年版,第376-377页);第二种观点为Ю.К.托尔斯泰,所坚持(Ю.К.托尔斯泰,А.П.谢尔盖耶夫 主编:《民法》(第1部分),第357页),步其后尘者——А.И.马斯里亚耶夫(А.И.马斯里亚耶夫 主编:《民法》(第1部分),第249页),В.А.布列特涅夫(Г.И.伊拉里沃诺娃、Б.М.恭嘎罗、В.А.布列特涅夫 主编:《民法》(第1部分),第299页),Н.П.安吉波夫(《俄罗斯民法》(第1部分)(教科书),莫斯科,1998年版,第329页);第三种观点为В.В.维特梁斯基所坚持。
参看1995年7月14日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第45号“关于追索机构的财产”的公开信,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2001年5月29日第1184/01号和2001年7月3日第1514/00号决议。参看库斯朵夫А.А.库斯朵夫、 М.В.:《与追索国库财产有关的民事争议的审理》,载《西北区司法仲裁实践》(依照“仲裁争议”杂志1998-2001年的材料),圣彼得堡,2001年版,第114页(而且预算法典违背民法典第298条第2款,要求机构在财政部中有统一的账户,在那里其资金实际上就失去了特点——第215条、第254条第4款)。
在文献中已经公正指出,预算法典规定的将机构从独立的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列入相应的预算“实际上就意味着对该种收入的独立处分权的废除”,而且与此同时对国家来说也保障了其机构活动资金的补充渊源(参看塞留柯夫А.Д.:《预算机构的预算外收入》,载《立法》,2002年,第6期,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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