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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基本问题研究(之三)

  四是法律权利是一种法律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利益是权利追逐的目标,没有利益的驱动,“权”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权利就无法成就。耶林提出了权利的利益论,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从而改变了整个权利的理论。他认为只有通过法律所承认并保护的利益才成为权利。他强调权利的政治因素,尽量排除权利的伦理成分,认为无论利益有无道德价值,只要有法律的保障也就成了权利。在此,他解释了人性之最深沉的利益要求,并且是满足于人之好利恶害的本性准则的。这样,一方面,主体利益获取的多少既来自其对法律适用和遵循的程度;另一方面,主体也将利益获取寄托于公平良好的法律之中,从而既形成法律事实上的目的性,也形成人们心中关于法律的目的性。
  五是法律权利具有法定救济性。由于法律权利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因而,当法律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会得到司法救济,使法律权利得以切实的保障。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解析,我们发现法律权利的价值所在: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利益需求的尊重和基本人格独立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人性之深层次的理解和关怀。在一个为民众谋福利的国度里,它是个人与集体、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带来了自由、秩序与正义。因而建立以权利为主导的社会结构,就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走向法治、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可以这么说,法治化进程必然是一个权利在法律上充分展示和在人们心中深入镌刻的过程。只有权利的思想、权利的观念,才能使法律基于对主体权利赋予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在一切社会规范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走向法治、解放自我,我们也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了我们自己,这是法律及其权利所要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 
  文正邦:《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页。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5页 
  [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87页。 
  [英]边沁:《立法理论》(JeremyBentham,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edited by C.K.Ogden,EnglishtranslatedfromtheFrenchofEtienneDumontbyRichardHildreth,London:KeganPaul,Trench,Trubner,and Co.LTD),1931,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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