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利化是历史的进步。法律权利化进程同生产力的发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生产力非常低下的时期,绝大多数人处于被统治地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可言,而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制定的“法律规范”,对大多数人的要求只是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那个时期“法律规范”的出发点是“义务本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应该被重视,要求统治阶级在法律规范中加入权利的内容,主张公民在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一部分人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或不享受权利,只承担义务。权利本位作为社会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反过来又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权利本位的提出是历史的进步,法律权利化现象也是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1] 文正邦:《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J],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第56页。
[2] [德]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A],胡海宝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C],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59页。
[3] [6] 张知本:《社会法律学》[M],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第54页、第54页。
[4] 钱大群编著:《中国法制史教程》[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5] 欧阳奚谷编:《法学通论》[M],上海会文堂编译社,1933年版,第241页。
[7] 田维斌:《简论权利本位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意义》[J],载《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35-36页。
[8]魏定仁编著:《宪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9] [18]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第83页。
[10] 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M],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
[11] 杨平:《对权利本位说的法哲学思考》[J],载《甘肃理论学刊》2002年第3期,第64页。
[12] [14]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J],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第47页、第57页。
[13]刘旺洪:《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J],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27页。
[15] 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16] [19] 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一种比较法的分析》[J],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 期, 第52页、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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