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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表现与成因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钱弘道著:《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34-147页;简资修:《法律经济分析的伦理价值与法学方法――一个简要调和式的说明》,载《月旦法学杂志》(台湾)2004年第11期,第207-210页。
有学者另辟蹊径,对此作一番经济的法律分析,以区别于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参见李永宁著:《市场经济的法律分析》,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还有学者将其称之为经济行政法(如罗尔夫•斯特博著:《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陈少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宋功德著:《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克稳著:《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笔者认为此说不妥。
愚以为与法律经济学相对称的法学学科叫经济法学比经济行政法学更科学。法律经济学是偏正短语,中心词是“经济学”,“法律”修辞“经济学”;经济行政法学也是偏正结构,“经济”修辞“行政法学”。这样以来中心词是“行政法学”而不是“法学”,因此经济行政法学的范围显然要比经济法学为窄,不符合经济学与法学边缘学科的命名特点,此乃一也。二者,经济法学更强调其经济性,突出了市场机制本身在经济中作用;经济行政法学突出其行政性,注重国家管制与干预在经济中的作用。二者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经济自由主义与经济规制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理念。从中外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国家与市场关系来看,命名为经济法学比命名为经济行政法学更科学。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王全兴先生在其所著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中将经济法学的特点归纳为“独立学科、年轻学科、边缘学科、应用学科”(该书第5-10页)。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论战及其相互关系可参见:林晓镍:《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载《河北法学》1997年第2期,第8-11页;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载《法商研究》(武汉)法学版2000年第5期,第13-22页;黄子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载《浙江学刊》(杭州)2001年第4期,第159-163页;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北京)社科版2001年第5期,第29-40页;王继军、张钧:《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载《法学家》(北京)2001年第6期,第10-13页;谢增毅:《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北京)2001年第4期,第47-57页;沈敏荣:《加入WTO后的市场监管与经济法的行政解释》,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第5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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