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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表现与成因

  当然,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表现与证据还有很多,鄙人不愿也认为没有必要一一列举。上述五点是其集中体现。
  二、中国经济法学幼稚之成因考
  对中国经济法学27年以来的发展历程的总结和评论性的文章不少[21], 但是笔者认为依旧有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需要继续反思,这些问题一方面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与成熟关系极大,是导致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在下认为探求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成因极有意义。鄙人在此不惜显拙,以求教于硕彦宏达,望大方之家不啬赐教。鄙人希望此文能为中国经济法学早日成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成因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幼稚与世界经济法学的幼稚有关。经济法学与民法学、刑法学等发展较为成熟的法学学科相比较而言,历史短暂、学术共识较少、理论积垫较浅、可资借鉴的研究范式不多、共识更少。经济法学的产生后于经济法的产生,学术意义上的经济法肇始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在这不到120年的时间里,世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有上千年立法史与学术积淀的其他部门法及部门法学如民法与民法学相比较,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幼稚也就不足为奇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最需要的时间与耐心的等待。
  另一方面,如果说中国经济法学因世界经济法学发展较晚而“先天不足”的话,那么,中国特殊的国情与学术发展道路使之“后天营养不良”。世界经济法学勃兴的20世纪上半个世纪正是中国由乱向治的转变时期,而接下来的30年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法学研究尤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无从谈起。国内经济法学的研究开始于1979年,迄今只有27年的历史。我们现在的所谓学术是舶来品,中国向有“学问”,而无“学术”。学问与学术的关系不是本文的重点,不就此展开。鄙人想在此再次强调学术研究中的“中庸之道”,我们的学术研究尤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过分倚重有失偏颇的所谓创新,一切强调从头再来[22],将前贤诸辈的积累抛掷一旁,使得我们的经济法学的研究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我们有限的学术积累不被重视,一次一次的所谓从头再来式的“创新”使我们长期在学术研究的低级阶段徘徊。确实到了我们应该认真反思过往历程的时候了。
  三、简短的结语
  笔者在此大言不惭的说中国经济法学的幼稚,不是想贬低学界前贤诸辈为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所做出的拓荒性贡献,也不是想故发惊人之言以沽名钓誉,而是想认真反思中国经济法学之现状,并以此为契机,为中国经济法学的成熟尽绵薄之力。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幼稚一方面使我们觉得任重道远,另一方面这也是学术发展的良机与我辈学子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广阔舞台。诚如一些学者所言,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最大贡献极有可能是经济法学。
  本人在此不是针对任何一个学者或其学术研究,而是把中国经济法学作为一个个案,剖析其幼稚之表现与成因。中国经济法学并不是某个人说其幼稚便幼稚,而是其本来就幼稚。承认中国经济法学幼稚并不是坏事,可怕的是我们对此熟视无睹、自以为是、故步自封、沉浸在所谓的学术虚假繁荣与歌舞升平之中。
  吾本幼稚,吾之文章可能更显幼稚。本来这样一个论题并不是一个初出茅庐的中国经济法学初学者能够驾驭的,但是面对学界的现状,鄙人不得不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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