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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表现与成因

  以达翁的观点来评述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之得失可知,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了其发展。虽然学界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也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18],但是经济法学的方法论体系的构建还需要时日。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法哲学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与社会法学方法。这几种方法在中国经济法学的运用还处于起步与发蒙阶段,学者在运用时难免避重就轻、使用不当、未能使贯彻到经济法学的总分论体系中去。
  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的现象是研究方法幼稚的典型表现。中国经济法学的总论有越来越向“玄学”方向发展的趋势,总论的思想不能指导分论,分论各自为政。总论与分论的无涉使得中国经济法学面临向何处去的质问,其他学科的学者提出要引之为戒[19]。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中国经济法学走出幼稚的第一步。
  此外,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运用数学与外语工具的欠缺也是其研究方法落后的表现与原因。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哲学方法、数学方法与语言学方法是当今学术研究中最重要的三种方法。哲学方法对中国经济法学的意义我们对此没有异议,语言学方法的意义我们只认识到一半,数学方法的意义我们的认识还刚开始。哲学方法是一种研究路径的选择,数学方法是学术研究的“显微镜”,语言学方法是科学研究的“望远镜”。哲学方法运用的娴熟可以避免研究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试错。语言学方法可以分成母语研究方法与外语研究方法,母语研究方法的意义众所周知,此方面的问题不大,关键是外语工具的缺失导致了我们研究中许多不必要的“创新”。
  学术研究的第一要务是收集资料,这些资料不仅是指母语资料,还指外语资料。外语资料的有限严重束缚了我们的研究视野。一般的研习者掌握了几门外语,我们的外语水平是否达到了熟练阅读原文的程度?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许多所谓“创新”实际上是闭门造车的结果,如果我们了解了一下国外相关的研究动态,我们的“创新”是否还能存在?这些都是很值得仔细思量的。拜读国内外大师的原著后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坐井观天”、“夜郎自大”式的“学术创新”感到羞愧。学术研究讲求“新颖性”,重复别人与重复自己的过去是学术死亡的前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下文要详细论述,此处不展开),我国学术研究尤其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积淀不够,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是我们迅速追赶发达国家的必由之路与捷径。这也是我国的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把外语尤其是英语提到一个无以复加的高度的重要原因。
  数学是自然科学研究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研究工具,法学研究中是否应该引入数学工具,学界对此大有争议。鄙人以为不是要不要引入数学工具的问题,而是要如何引入的问题。经济学界在引入数学方法的经历值得我们仔细研究。一方面我们要打破哲学人文社会科学只能进行定性研究,而不能进行定量研究的清规戒律与陈腐教条,大胆的引入数学方法;另一方面我们又要避免把数学当成目的而不是工具的“唯数学论”及科斯所诟病的“黑板经济学”,以研究问题为中心对数学工具量体裁衣。在运用数学工具于法学研究中,经济法学尤其是中国经济法学大有作为,有学者对此已有初步探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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