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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幼稚的表现与成因

  晚近学科的发展有两大明显的趋势:一是学科的不断分化、细化。这种学科分化与细化的趋势的集中表现就是大量的二级 、三级、四级――以至N级的学科的诞生,如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学、金融经济行政法学、货币金融经济行政法学等学科的勃兴。二是学科之间不断综合与融合,产生了许多交叉学科与边缘学科,如制度经济法学、新制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异军突起。学科的综合化与细化看似矛盾,实则一致。因为学科划分本来就是人为的。研究者所研究的问题可能正好就处于两个或几个人为的学科交叉处,此乃一也;二者,现代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趋于综合化。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是某一个学科及其学者能单独完成的,而是要靠相关学科及其学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加以完满实现。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勃兴正是顺应此学科发展趋势而生的。
  (四) 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自主性不够
  基于将经济法学定位于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且偏重于法学的学科,中国经济法学吸收其它学科尤其是经济学的成果未尝不可,但是在吸收与借鉴的同时要注意有针对性的消化、提炼,并形成符合经济法学自身特征的理论体系。遗憾的是中国经济法学中的许多基本概念与范畴大多直接照搬于经济学、社会学或法学的其它学科;这些概念与范畴本身的经济法学特质较少。使得其他学科的养分不能被吸收,导致经济法学中法学与其它学科两张皮。因而有人认为中国经济法学是拼盘式或大杂烩式的学科。这样的学科要取得学界内外的广泛认同是很难的。“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部门法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这势必会有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14]。这是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自主性不够的表现之一。
  二者,中国经济法学的过分偏重于法学与“回归法学传统”也是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自主性不够的表现。将经济学、社会学等理论引入经济法学的做法可以看成是把经济法学视为一个开放的系统[15],认为经济法学自足的关键在于其学科外部观点的体现;而固守经济法学的法学传统,对法学以外的理论如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保持警惕与盲目的排斥是把经济法学看成一个封闭的体系,主张经济法学的理论支撑点在其学科本身。这两种方法都有失偏颇。
  中国经济法学应该需求自己的“中庸之道”[16],在开放系统与封闭体系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
  (五) 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还不成熟
  研究方法的革新与变异常常导致学科的革命。近现代物理学由于其方法论上的突破使其成为自然科学中最耀眼的一颗明珠。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兴起了一场以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为代表的边际效用革命,这次经济学方法的革命以及后继学者的发展使经济学不断向实证化、数理化、模型化方向发展。这种演进趋势虽然遭致了许多人的批评与质疑,但是经济学从此也越来越成为一门实质意义上的科学。在许多传统法学家尤其是中国的法学家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纷争和传统方法论的困惑时,我们要问出路在哪?出路就是法学方法的革故求新。
  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针对法学画地为牢而大声疾呼:“在所有科学中,只有法学错误地认为可以成为纯粹民族性的东西。神学家、医学家、科学家、天文学家以及其他所有学者,都为自己不了解国外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取得的进步而感到耻辱,但只有法学家将自己封闭在本国法的研究中”[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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