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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是截然不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正当防卫,又是紧急避险。比如:被不法分子持刀迫杀时,不得已用他人的财物击打不法分子,将其打成轻伤,同时他人的财物也被毁损。击打并致伤不法分子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而毁损第三人的财物行为却属紧急避险,在这里,持刀迫杀的行为既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又是追在眉睫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第三人不能加以阻止.对第三人来说,支持紧急避险是一项义务,“对紧急避险不得正当防卫”13 。
  三、关于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正当防卫
  关于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的正当防卫,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是公认的,而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正当防卫,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曾有人提出,“不法侵害者唆使其动物袭击他人,防卫者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可以将不法侵害者的动物打死而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的正当防卫”14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 15,“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客体”16 ,但没有充分阐明,认识不够清晰.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包括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三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规定,受保护的当事人(正当防卫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三个方面。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其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三个方面,也就是说,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实施正当防卫。
  刑法没有规定正当防卫可以采用的具体方法(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不可能的),也很少见到探讨正当防卫的具体方法的文章,人们往往把正当防卫理解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身体的、面对面的“暴力抵抗”行为,刑法学理论书籍中,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举例中也有此种倾向,那么除了针对不法侵害人人身权利以外的其他方法,能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呢?
  任何不法侵害,都表现为不法侵害人的一定行为,只要能够阻止该不法侵害行为继续进行,就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除了采用暴力强制不法侵害人的身体,迫使其终止不法侵害或导致不法侵害的能力丧失的方法以外,对于借助工具的不法侵害,可以剥夺或毁坏不法侵害的工具;对于利用某些条件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改变该条件;对于凭借其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剥夺该权利,对于需要经费支持或其他能源支持的不法侵害,可以剥夺其资金或能源;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不法侵害,以损害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相对抗,也能迫使其终止侵害;……总之,不必拘泥于形式,只求迅速收效,有宜于社会。
  归纳起来,实现正当防卫的途径,不外乎两条:一是通过正当防卫,使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威摄不法侵害人,使其产生恐惧性心理,而主动终止不法侵害。一是通过正当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丧失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或条件,如身体受伤、人身自由受限制或者工具毁损、能源丧失、资金损失等,而无法继续实施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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