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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论

  民法中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要求比刑法更为严格,要正确地进行正当防卫,完全排除社会危害性,就应遵守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应当负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正当防卫,仍因遵从基本相适应的原则,对防卫过当的刑事处罚则采用过失犯罪的标准。
  另一方面,正当防卫是一种针锋相对的斗争行为,既不能过当,也不能防卫不力、面对不法侵害软弱可欺。有条件、有能力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面对不法侵害只是予以无效的言语规劝、甚至隔岸观火,是没有正义感的表现;在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味地求饶与逃避,虽然有可能化解矛盾,但却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防卫人在有条件逃跑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却打伤了对方为由,就认定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这也是必要的限度的内容.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有人将意外事件和紧急避险也列为正当防卫的起因,并举例说明骑车人为躲避惊马而冲向人行道上的行人时,行人可以对骑车人进行正当防卫而将其踢倒12 。笔者认为,此例中骑车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而欲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避险行为有超过必要限度之嫌,不是典型的紧急避险。如果骑车人冲向路边的财物,则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人可以移动财物以再避险,但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而对骑车人造成损害。如果移去财物,会导致骑车人坠下悬崖等,将受到更大的危险时,甚至不能紧急避险,而应该损失自己的财物以支持骑车人的紧急避险行为,否则,将构成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犯罪或违法.
  在前面的那个例于中,在其他方法不奏效的紧急时刻,养路工也可以用适当的方法迫使停车,但这不是正当防卫,即使损害了司机的利益,也是以较小损害保护较大利益的紧急避险行为。
  一个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要正确把握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以损害了什么人的利益而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具有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是以损害不法侵害人权利的方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则是以损失较小的利益保护较大的利益。一是积极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是尽量减少损失避免危险的行为。
  认为骑车人和司机不是第三人,进而认定行人和养路工属正当防卫的观点,是错误的。所谓第三人,并不是顾名思义的第三个人,而是与侵害或危险无关的,正当防卫人或紧急避险人以外的人。对司机和乘客来说,危险是山洪冲断桥梁这一自然灾害,而不是司机的行为造成的;对于骑车人和行人而古,危险来自于惊马奔跑这一意外事件;司机相对于养路工和乘客来说,是第三人,骑车人相对于行人和惊马也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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