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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赔偿风险规避

  三、注意片面判断的问题
  法官在判决时的片面判断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很值得强调,尤其对一些没有诉讼经验的物业管理人员。要了解不合理背后的合理性,不确定背后的确定性,否则官司会输得莫名其妙,稀里糊涂。
  案例七
  田先生将爱车每天晚上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内,并支付每月80元的停车费。某日上午,田先生取车时发现车已不见,立即报警,未果。事后,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田先生虽然每晚将其所有的小客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停车费,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与物业公司,始终由田先生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田先生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田先生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未成立。物业公司向田先生收取的停车费,实际上是代理业主把小区内闲置车辆泊位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田先生而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八
  胡某驾驶轿车到某大超市购物。当他到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取卡时,发现取卡机上贴了一张“请勿取卡”的告示,保安当时称取卡机坏了,并指引胡某把汽车停到了地下停车场。胡某锁好车后,到超市买了商品,并用购物小票换取了一张免费停车卡。后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不见。胡某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跟超市没任何关系,停车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所有车辆都可自由出入,保安只是指挥车辆出入,没有对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
  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当时值班保安的询问笔录,该保安称必须要对来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而且要发一张卡,走的时候还要收回卡。但事发当日并没有对丢失车辆进行登记。
  广州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登记和凭证放行的义务,对原告车辆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是无偿保管,也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单看其中一个似乎没什么问题,一比较就有大发现,案例七物业公司收了费,却不用赔偿,案例八中物业公司免费服务,却要赔偿,仅仅因为案例七中的物业公司并不进行登记或发卡,来去自由,因此被认定不存在保管关系;而案例八物业公司平时要登记发卡,而案发时卡机故障没有登记发卡,因而被认定存在过错,即使无偿也不能免责。
  类似现象被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深刻论证过,他举了两个实验例子:1、人们更愿意花1美圆买由90毫升纸杯里装的100毫升冰激凌,而不愿意花同样多的钱买120毫升纸杯里装的110毫升冰激凌,只要没有摆在一起卖;2、折扣店里卖一套茶具,一个茶壶加7个完好的茶杯和1个有点破损的茶杯,售价50美圆,买者寥寥,然而将其中的1个破损茶杯加另外1个完好的茶杯撤掉,变成一个茶壶加6个完好的茶杯,同样售价却趋之若骛。由此他提出 “有限理性”理论,就是人们的消费行为不是完全理性的,经常会做片面的简单的不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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