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物业公司规避赔偿风险要做的第二件事情是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和操作步骤,避免落下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的把柄。
严格来讲,以上案例中物业公司败诉的原因是业务管理上的问题,并非法律操作上的问题,因此,避免类似败诉后果没有更好的办法,只有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但仍然要配合法律操作上的完善,才有可能做到天衣无缝。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方面:
1、物业公司不能完全做到的服务,最好不要迫于签约的压力写进合同里去,否则将留下长久的隐患。将来业主发生的损失或侵害,几乎毫无例外都要归罪到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义务上面。
2、物业公司已经做到的服务,一定要留下记录。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物业公司有没有履行义务,由物业公司负举证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法官会认定没有履行义务。因此,保留记录和履行义务是同样重要的事,在法官眼里,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就是完全没有发生的事。所以,如果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车库进行每小时一次的巡视,就要设计相应的流程,使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够固定下来,将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可以制定巡视活动记录表,每巡视一次都要进行签名记录,或要求保安每次巡视时特意在摄相探头前经过,保证摄相的正面清晰,视频软件要能够同时在图象上显示时间,以证明按时履行了义务。如果物业合同约定对所有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就要要求登记人员签名并将登记记录妥善保存。
3、了解当地法规或规章对物业企业有无强制性的义务规定。这些规定也是物业公司必须履行的,否则将视为物业公司履行义务存在过错,进而承担赔偿责任。如《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要求物业公司对小区车辆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专用存车场所专人看管。这些即使双方未约定也是需要执行的。
4、注意保安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点检管理制度有无漏洞死角和法律上的隐患。其实以上内容也是业务管理上的问题,只是从法律角度考虑,在研究相关案例之后,更觉得非常重要,必须多加强调。因物业公司刷卡设备出问题,或摄相探头出故障,或相关人员操作疏忽,或物业公司的管理制度无法有效避免损失的发生,造成法官认定物业服务存在过错因而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