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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丢车赔偿风险规避

  5、在小区门口、停车场醒目位置安置类似提醒告示牌,告知对方加强注意,停车场不负责保管,并进行拍照,保留制作发票等凭证。但要避免使用“一切后果自负”、“丢失概不负责”等确定法律后果的词句,一则法律后果由法律规定,由法官判断,越俎代庖有蔑视权威的嫌疑,其次这些字眼会刺激并促使法官适用“经营者利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
  6、尽量避免在公司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或其它文件上使用带有“保存保管”含义的字眼,如前所述,虽然行政机关的文件或其他文件上的用语措辞不能确定双方的实际关系,但仍然会被法官用来作为判决的重要甚至唯一的依据,成了关键证据,以上的案例中就是。
  7、熟悉当地法规,有时侯地方规定会帮上大忙。有些地方法规对车位使用关系采取法律推定的做法,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就是说,只要没有另行签定保管合同,就推定为车位使用关系。
  二、不要留下履行义务存在过错的把柄
  也有一些案例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的主要理由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过错,而没有深究究竟是保管关系还是车位使用关系。
  案例四
  蔡某将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自家小区,第二天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因保管不善而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门卫未对进出小区的所有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盘查,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登记,客观上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可能,其不作为行为应对原告财产受损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对自己的财产保管存在疏忽,使小偷轻易盗走,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五
  方先生停在小区物业公司指定车位上的车被盗。方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停车车位、保安等费用,故物业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服务,现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其防止车辆丢失职责,致使车辆丢失,且在此后未能提供任何有关破案线索,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管理单位,对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没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对小区车辆采用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的管理方式,而要求业主将车证放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以此作为小区出入凭证的做法,显然难以达到安全防范目的。另外,物业公司为原告指定的停车位既不在小区24小时值守保安的视线范围,也不在小区电子监控范围。由此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有疏漏之处。对原告车辆在小区内丢失,做为物业管理单位和停车管理单位的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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