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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败诉风险防范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己方提供的证据中,包含了对方的公函,有些是重要证据!
  许多公司将发公函视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其实,如果坐下来面对面的即时的双向的沟通都没办法解决问题的话,冷冰冰的单向的非实时的公函怎么能担负这样的重任呢?正常的业务沟通除外,发公函应有特别的诉讼考虑,如为了诉讼实效的中断,告知对方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告知对方债权债务的转移,撤消权的行使等,即发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希望利用发公函来解决纠纷,往往是作茧自缚。
  公函之外,公司出具其它文书也要慎之又慎,尤其在可能发生纠纷的时候。公司盖章是一诺千金的事。在以上案例二中,仲裁裁决其实是曲解和引申了公司出具证明的原意,但是,考虑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怪就怪公司不该给仲裁留下曲解的机会,当初不出证明,岂不高枕无忧?
  四、消灭证据瑕疵
  保留证据要注意证据瑕疵的问题。笔者代理的另外两个案件,都是保留证据存在瑕疵导致不利后果的例子。
  客户与供应商约定,每月送货,3个月后结算。合作中供应商送货时客户仓管人员签收送货单。3个月后,客户因质量原因终止合作,不再要货,并拒付部分货款。供应商诉至法院。庭上客户对部分送货单的签收不认可,称字迹潦草,不认识该签名。法院要求供应商明确签名人是谁,并证明是对方员工。供应商对签名也不能明确辨认,后至劳动部门调查客户员工名单,被告知外来员工不交保险的无名单备案。供应商无奈,只得接受对方调解方案。
  客户某日收到供应商和另一公司的共同发出的通知,要求以后货款付至另一公司的帐号。客户照做,后发生纠纷,供应商起诉称客户未付款。后经鉴定,转付通知为另一公司伪造,现该公司已注销。客户败诉。
  以上案例中败诉方败诉的共同原因是保留证据存在瑕疵或缺陷。致使难于被法官支持。
  实践中,送货单由客户员工签收是常见的事,目前人员流动性较大,签收后找不到人也很平常,供应商的风险可想而知。规避的办法,一是送货单要求对方盖章;二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授权哪些人签收,或客户出具授权签收的委托;鉴于客户的强势地位,以上办法可能都比较勉强,第三个办法,就是定期对帐,双方送货、欠款数额定期确认,控制风险;第四个办法,是调查对方的税款抵扣记录或进行证据保全,不过这已是诉讼中涉及的工作了。另外要注意的,就是提高证据意识,重要内容最好写进合同,如付款帐号。极其重要的文件要求对方盖公章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当面签字,此外,一般人常犯的错误是张冠李戴,没有独立法律主体的概念,经常拿甲的承诺要求乙履行义务,忘了即使甲乙在事实上是一家,在法律上也是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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