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败诉风险防范

  后法院判决供应商胜诉,判决理由为:原告提供的订单、送货单已经证明其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货款,被告称少付原因为原告送货重量不足,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判决有法理上和法律规定上的充足依据。依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Rosenberg)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民事实体法的全部规范分为两大类:一是能够引起一定权利发生的权利发生规范,另一类为对抗、抑制权利发生的规范,包括权利妨害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类似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合同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时,也应将拒绝履行的证据保留下来,否则将被视为拒绝履行没有依据,承担败诉后果。
  实践中,拒绝履行义务的凭证包括验收不合格证明、特采单、延迟交货时的定单和送货单、扣款凭证等对方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证明。这些证据最好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对方不肯签字的应收集其它的间接证据予以佐证。只有在这些证据具备后我方拒绝履行义务才算有理有据,不至于吃了亏又败诉。
  三、避免给对方留下证据
  笔者代理过一个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出租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第三人将该房屋水电断掉,造成承租人极大损失。承租人欲起诉出租方,但苦于没有损失原因的直接证据,也没证据证明跟出租人有何牵连。犹豫不决。不日,承租人收到出租人公函,公函详细解释了纠纷原因和断电过程。承租人收到该函后立即提交了诉状!后来判决证明,这份公函对承租人的胜诉帮助很大。
  另一个案子,某公司对一员工调整岗位,员工不从,要求离职,公司同意。后该员工称新公司希望原公司出具离职原因的说明。该公司遂出证明:“员工04年10月入职,合同期三年,现因公司岗位调动的原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同日员工填写离职单。员工拿到该证明后,马上申请仲裁。后仲裁依此裁决: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从04年10月起算,并承担未提前通知的代替提前通知补偿金一个月工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