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提起后,当事人能做的,只是尽可能没有遗漏的收集证据,再现事实。从这个意义讲,诉讼提起前,胜败已判。可以大做文章的地方,是在诉讼前,不是法庭上。要把证据意识贯彻到诉讼前的各个环节中。
一、履行义务要留证据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一家空调保洁公司与我的委托人签定了合同,约定每月一次上门提供中央空调保养维护,并提供检测报告。服务费首款合同成立时支付,尾款合同期满结清。合同签定后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委托人不满意服务质量,尾款拒付。空调保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后法院判空调保洁公司败诉,判决理由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在保养维护时提供检测报告给被告签收,但原告没有提供签收记录,也没有提供其它充足证据证明曾到被告处进行保养维护。原告不履行义务在先,无权要求被告给付对价。
分析空调保洁公司败诉原因,似乎在于合同约定了空调保洁公司每次提供检测报告并经客户签收,但其未能提供签收记录。其实即使合同无此约定,原告的败诉也在所难免。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履行义务的一方要举证证明自己按约履行了义务,不能举证的,视为未履行,承担败诉后果。
当然,合同是相对的,双方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履行义务经常有先有后,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时,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对方没责任也没必要证明自己按约履行了义务。
以上案例和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履行义务时一定要想办法留下凭证,留下凭证和履行义务是一样重要的事。在法官眼里,没证据就是没履行。这就是法官的法律事实,也就是法官的判案依据。
履行义务的凭证,在购销关系中是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或收条,在服务关系中是服务记录等等。有时,保留证据、要求对方签字似乎是一件为难的事,这时可以想一些变通的做法,比如将服务记录凭证的形式改换为客户意见反馈,或下次服务时间征询,以委婉的声东击西的方法把履行义务的实质内容确定下来。
二、不履行义务要留证据
一家制造企业某日对供应商供应的清洗剂收货后发现每桶比约定少了15公斤,找来供应商,清点核实后,在货款里扣掉43万元,但双方对此未签字确认。后双方终止合作后,供应商起诉称欠付43万,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