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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失误研究

  七、缺乏证据意识
  1988年2月,烟台冶金所与吉林设备厂签订了预氧化炉制造合同。约定,冶金所提供制造图纸,提供设备调试大纲并参加局部调试。设备厂负责预氧化炉的加工、制造,解决加工制造中的技术问题,参加预氧化炉的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余款全部付清。后双方补充了一份《氧化炉调试及付款协议》,约定调试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设备厂负责处理,已进行单机调试后,遗留问题待下阶段处理。由于设计和工艺不合理造成的问题,设备厂协助解决,不承担责任。设备厂参加预氧化炉投料试车工作。还约定在冶金所支付2万元后,由设备厂派人完成调试。后设备厂派人对设备进行调试,但是,没有办理验收手续。也未试产。
  后烟台冶金所称设备质量不合格,余款拒付,设备厂诉诸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烟台冶金所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
  二审时吉林高院维持原判。
  冶金所申请再审,高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因双方合作良好,故设备调试后没有办理验收手续。冶金所不付款属违约。
  冶金所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将设备调试合格。应认定设备厂向冶金所交付的设备不合格。设备厂以冶金所陆续付款的行为,来证明设备已调试合格的理由缺乏证明力,撤销了再审、终审和初审判决。
  本案历经四审,诉讼旷日持久,原因之一就是,双方未在合同里明确需办理验收,也未明确没有办理验收时如何处理。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对此争议法官也作出不同的判断。
  这个案件的经验教训是,合同对双方合作的安排,不仅要详细约定你做什么,我做什么,还要约定,万一一方没有做到,如何处理。签定合同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当事人将对方看成机器人,输入程序就会按部就班地照做。但事实上,合同签定后,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当初有利的买卖变得无利可图,当事人是时时刻刻计算自己的得失然后决定行动的。安排的行为没有做到时该如何处理,是一个签定合同时应该一直开启时刻扫描的程序。每一个行为都要配套一个没有完成时的处理办法。合同要有容错和纠错功能,合同运行时出现故障时如何应对要有事先的设计。这些问题并不是一个违约责任可以解决的。
  本案另一个教训是,签定合同时要考虑它的证据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是为了打官司而签定的。试问合同签定后,什么时候才会对合同字斟句酌地仔细研究,反复推敲呢?诉讼时!连签合同时都没有这样认真过。因此,签定合同时也要有个证据意识,有时一方的义务究竟有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谁也说不清,有时说清楚了也没用,没证据。不妨在合同里作出推定,以免双方扯皮。比如在本案例中,如果双方约定了验收期限,约定验收期届满,一方不提异议,视为合格。一般来讲,承揽方余款未得到,是不会怠于验收的,定作方已得到设备,往往拖延。因此在合同里做这样的推定。这样即使双方验收时因客观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也会立即解决,不会象本案中再审时才申请鉴定,被法院认为“设备放置时间过长,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这样推定的另一个好处是,如果设备本身不存在问题,双方是不会发生主观的人为的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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