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同形式有瑕疵
北京美伊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05年4月与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职员孙某达成口头协议,孙某为美伊公司书写便条一张,内容是“中大恒基以肆拾肆万伍仟元将西直门大钱市胡同1号1103室房屋订给美伊地产,中大恒基不再另行出售,五月一日法定假日过后配合美伊公司方客户办理过户手续”。美伊公司于当日交给孙某4.5万元定金,由中大恒基公司开出收款收据。假期过后,因房主不同意此交易价格,中大恒基公司未与美伊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中大恒基公司认为,其公司职员孙某在无房主委托和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本人承租的房屋,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给美伊公司书写便条并收取美伊公司的定金,该行为与公司无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作为中大恒基公司的业务员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职责,其在与美伊公司商谈房屋订购事宜时是以中大恒基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且孙某向美伊公司收取买房定金后将该款交给中大恒基公司后,中大恒基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故应认定中大恒基公司对孙某与美伊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的认可。中大恒基公司未履行订房协议,构成违约。
以上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双方对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不同的认识。合同并没有经双方签字盖章,而是由一方的业务员签字由公司出具收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合同已生效,在实践中是存在分歧的。同样的情形,法院判决合同不生效的案例也是有的。究竟合同是否生效并不是这里要讨论的。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纠纷或诉讼往往因为合同的瑕疵而起,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使双方对合同的生效与否产生不同的判断,使一方对自己有无责任履行义务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先违约再说,大不了最坏的结果就是继续履行而已。
合同形式存在瑕疵使合同的效力产生疑问时,不履行义务更有利的一方会无一例外地抓住这个漏洞,这种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不确定性正是违约的极大诱因。同样,合同所有方面的不确定性也是合同纠纷的极大诱因。
五、合同用语存歧义
97年5月,大同云岗实业总公司与大同福泰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商场租赁协议,约定福泰公司承租东方广场三楼,经营男女四季服装、休闲装、精品时装、皮装。出租方保证不允许任何楼层经营同样的产品。后福泰公司发现广场二层经营商品有重复,遂拒付租金。云岗实业认为,合同约定的含义是禁止其他楼层经营与福泰公司同样的、同一品牌的服装,福泰公司则认为,类别重复既是违反约定。后案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吴庆宝法官在《合同权益疑难案件判定解说》一书中分析道:服装依分类标准的不同有多种分法,从用途可分为礼服、休闲装、职业装、运动装;从材料可分为丝绸服装、化纤服装、棉麻服装、皮装;从季节可分为春、夏、秋、冬四季服装;从款式上可分为西装、中山装、中式便装等②。而时装是个很不确切的概念,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