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合同应象一个完成一系列动作的计算机程序指令一样,完整、具体而精确,具备了完成动作的所有信息,不需要再补充输入,就能执行到一切结束;应象一件产品的BOM表(零件表)一样,组装起来就是一件成品,一个螺丝都不缺。合同应尽量将双方需执行的动作细化到不可再分解。
合同是对未来事项的安排,许多人却不把时间、地点甚至内容写在这张安排表上,使安排成了一个意向。在生活中常见到合同签定后又签了一个又一个的补充协议。这就是合同存在缺陷的信号。双方能妥善协商的,就是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就成了纠纷。
合同约定不周全其实跟当事人的意识有关系,没有觉得合同是大不了的事。其实个人生活中或企业经营中的一切重大经济事件都是通过合同安排完成的。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各方利益的集中交织之地,集中安排之地。然而很多人签合同象写便条一样随意,直到有了经验教训那一天。意识问题是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但却比合同中的任何法律问题更重要!
二、合同约定不可行
世熙传媒公司为制作《面罩》节目,与博昭伟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博昭伟业承接节目样片的舞美设计制作及搭景。制作完成后,世熙传媒未提异议。实际拍摄过程中,世熙传媒认为制作的三扇道具门不符合节目要求,遂自行更换了三扇门。
后节目《面罩》被停播。世熙传媒以舞美设计及制作未达到要求,造成部分受访当事人信息暴露为由,拒付承揽费。博昭伟业起诉要求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仅为承揽方博昭伟业承接的《面罩》样片的舞美设计及制作保证达到定作方世熙传媒认可的效果图效果,未约定检验期间。博昭伟业完成舞美设计制作和布景工作后,世熙传媒在节目拍摄前并未对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博昭伟业交付的工作。世熙传媒接受该工作成果后,不管其是否完全使用,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录制第二天付清剩余的7000元,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
上述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就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一方完成的工作要保证达到对方认可的效果”,效果是一种主观评价,认可也没有具体标准,这样的验收标准,如何执行?
合同的约定应该是客观的,具体的。履行义务是不是符合要求,任何一个人都能明确判断的,而不是主观的,两可的,似是而非的,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看法,又都不能说别人是错的。这样的合同约定,会给当事人双方留下无尽的争执。
许多买方签合同喜欢用主观标准或模糊标准,感觉掌握了主动,行与不行自己说了算。看上去对自己很有利。问题是这样的标准,发生纠纷法院是否认可。一是这样约定违反公平原则,一方的主观判断不能决定对方违约与否,否则要不要履行义务只凭个人意愿了,二是即使约定了主观标准,仍然存在一个合理的客观标准供法官选择,三是即使使用主观标准,也不是由自己判断,而应由法官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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