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和行走中没有恐惧和危险,乃公共福利之所在”。但也不能为了公共安全,将住户的不作为与不作为侵权混为一谈。那个不幸的夜晚,住户们在自己的家里卿卿我我也好,恬然安睡也罢,无所事事废然枯坐也好,郁闷烦躁辗转反侧也罢,原本都是跟法律不搭界的。随着一个烟灰缸的从天而降,一切都改变了:曾几何时,卿卿我我、恬然安睡、废然枯坐、辗转反侧都跟法律沾了边儿,都成了作为侵权行为形式的不作为了呢?难道法律暗中给他们设置了什么义务不成?
的确,罗马法上早有先例。古典罗马法规定,住宅中抛掷(的固体)物或倾注(的液体)物致路人伤害的,居住人(qui effuderint vel deiecerint)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何以被归入“准私犯”(quasi-delict),后人提出过疏忽责任说、替代责任说以及严格责任说等种种学说,加以解释。与此处讨论的案件相似而不相同的,阙为《学说汇纂》中的D9,3,1,10。该片断说:“如果数人居处于同一间餐厅,而物系从此处抛掷的,则该诉权可针对其中任何一人。”因为该条所说的“同一间餐厅(in eodem cenaculo)”,本是居处其间的数人可以控制且应当管理的空间。这一点或可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四卷第五篇的一个片断得到佐证。“If a filiusfamilias is living away from his father, and something is thrown down or poured from his apartment, Julian held that no action lies against the father. ”(R.W.Lee, THE ELEMENTS OF ROMAN LAW, p.403)
然而在本案中,这20户人家不是居住在同一间屋子里或同一套单元房里,而是居处在区分所有的楼房中。如此一来,除了共有的部分外,每一户关起门来,身后便是一个自己独享的、禁止他人染指或偷窥的私人空间,这也是他们各自所能控制和管理的范围。遗憾的是,本案的处理结果,实际上意味着这20户人家倘若想要独善其身,不受烟灰缸伤人之类的事件打扰,街谈巷议,飞短流长,在所难免,不把别人的隐私搞得一清二楚,决不能收兵。显然,法院在强迫人们做他们所不可能的事。
此外,由于与《学说汇纂》讨论的案件不同,这些个本无法律义务、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20户住户,在提供信息,帮助寻找真正的加害人方面,没有诱因,也难以有所作为。这是他们为什么感到愤懑和屈辱的原因。所幸现行法律尚未有如此的规定,否则,违反了内在道德的法律还是法律吗?
同情弱者,保护公安,通过连带责任间接强制作证,种种理由,均无法令人信服。而更为荒谬的还在后面呢。试想,如果区分所有的楼房住户都有防止其他住户抛掷或倾倒之义务,那么,其义务的轻重原本应该和楼内住户的数量成正比才对。奇怪的是,20户承担责任时,监督管理义务重,每户应赔偿的份额约为8000元。而楼内如果只有2户住家时,监督管理义务轻,每户应赔偿的份额反倒上升为80000元。这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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