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解雇保护不是大锅饭——小评“非常解雇”
曹秋婷
【关键词】非常解雇
【全文】
引言:
德国最高劳工法院(Bundesarbeitsgericht)在2005年7月7日的判决中(档案号:Urt. v. 7.7.2005 – 2 AZR 581/04)认定: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出于私人原因上网浏览的,构成违反劳动合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的事实;
2)即使在雇主没有明确声明禁止私人上网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长时间私人原因浏览网页的,雇主可以引用“非常解雇”(außerordentliche Kündigung) 解雇此员工。
一、 什么是非常解雇?
非常解雇由《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任何一方在出现一定的事实后可以不遵循解除期限而解除雇佣合同关系;一定的事实,指的是解约方因为此事实的出现并且考虑到所有个别情况、权衡合同双方利益后,认为继续劳动合同关系至解约期限终止或至协议终止合同关系已不可期。
它是一种法律应急措施,赋予了合同双方提前终止持续合同的。其特点是并不遵循解雇期限,即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方立即生效。这个法律应急措施同样适用于劳动关系,因为德国法中劳动关系隶属于雇佣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十一条至六百三十条关于雇佣合同的规定构成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基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前或约定的解雇期限之前同样可以以“非常解雇”的方式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是非常解雇有效的必要条件。
解除方必须在重大事由出现两周内以非常解除方式终止合同 [1] 。两周期限开始于解约方在获悉他据以解除合同的事实时。解除方必须毫无怠慢地向对方书面通知解约的理由(《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二、几个要素
1.重大事由(wichtiger Grund)
任何非常解雇必须以“重大事由的出现”为前提。只有在出现重大事由并且考虑到所有个别情况、权衡合同双方利益后,继续劳动合同关系至解约期限终止或至协议终止合同关系已不可期的事实时,劳动关系才可能援引重要事由而被非常解除。
对于重大事由的界定,大体分为三类:1)“严重违反合同义务”(schwere Vertragsverletzungen),这被归纳为行为原因(verhaltensbedingte)引起的解雇,和一般解雇法律措施相似[ 2]。实践中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例如不上班、对于交给的工作十分马虎 ,2)涉及到一贯违反企业制度而影响了企业内部的和睦(比如说,发表影响企业内部和睦的歧视外国人的言论);3)另外通常被认定的就是违反了诚信信用基础的行为(Loyalitätspflichtungsverletzungen),例如:泄露企业秘密、收受贿赂、违反竞业禁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