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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与软法研究的若干问题

  为什么说软法是法?“软法是法”取决于三个因素:(1)什么是法,法具有什么一般特征?(2)上述“软法”(章程、规则、原则)是否具有法的一般特征?(3)将不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事物(道德、理念、政策等)归入“软法”有什么弊害?
  首先,什么是“法”?“法”具有哪些一般特征?哈特认为:“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6]迄今为止,人们对“法”下过成百上千(不说成千上万的话)个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完全为世人共认。在高等学校法律院系,大学本科生在研究什么是法,研究生在研究什么是法,很多教授还在研究什么是法。但是很难达成共识,不同的人们对法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什么是法”的问题并不像“什么是化学现象”、“什么是医疗”这样的问题有那么明确和唯一的答案。“法”的概念离不开“话域”(研究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场合),所以很难为之下一个为人们所能共同接受的确切的定义,很多学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描述法的特征。关于法的一般特征,哈特从不同学者的论述中归纳出法的三个方面特质的争论点[7]:其一,“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都有一个最为显著的普遍特征,这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8]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就决定了法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某种行为规范对于特定人没有任何外在约束力,那么这种规范只能是道德或者政策之类的东西。能够称之为法的东西必须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当然,法的强制性不一定是国家的,社会约束力同样可以构成法的强制要素。其二,“正义既是适合于法律的善,又是诸善中最具法律性质的善”。[9]很多学者认为,法律应体现一定的正义,如果违背正义,这样的法就是伪法或恶法。这里的正义既包括事实正义,又包括程序正义,违反正义的伪法或恶法如果是由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是不是应看作“法”呢?对此,人们是存在广泛争论的。其三,“法律制度总是由规则构成的,这是无可怀疑和不难理解的”。[10]法律是规范社会生活,规范人们行为的,因此它必然以一定的规则形式出现。然而,人们对规则却有不同的理解,规则包括广泛的范围。法是规则,但规则是不是都是法,这是存在广泛争议的。
  关于法的特征,笔者在不同学者就以上三个争论点的不同观点中,倾向于同意以下观点:(一)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二)法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人们的行为规则;(三)法是由一定人类共同体制定、协商、认可的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具有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规范性。法的这三项特征,使软法的定位得以确立:软法亦法。因为软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软法不是对人们的内在心理,而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从而这种约束力是外在的;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方式制定或认可的,从而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的这三项特征不仅使软法姓“法”,同时也使软法与道德、习惯、潜规则、法理、政策和行政命令相区别。
  首先,软法区别于道德。软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外在约束力,而道德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次才是人们的行为规范,[11]其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人的意识、观念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因此其约束力主要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当然,道德可以蕴含在软法和硬法中,但蕴含在软法和硬法中的道德仍然是道德,道德本身并不是法。关于道德与法(主要指硬法,但也可适用于软法 )的区别,学者一般认为有以下五点:其一,表现形式不同。法的一般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文件,且依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而道德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社会舆论,其形成无法定程序;其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法要受到法律制裁(软法的制裁手段包括纪律处分及共同体内部确定的其他制裁形式),而违反道德的后果通常是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其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节社会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确定人们的义务来调节社会关系;其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是直接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通过影响人们行为的内在目的、动机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制规范体系是由不同部门、不同位阶、层级的规范系统构成,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道德规范直接组成。[12]
  其次,软法区别于习惯和潜规则。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里逐渐养成,不能轻意改变的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向。[13]习惯不同于软法在于:其一,软法一般是制定的,而习惯是“逐渐养成”的;其二,软法是行为规则,而习惯是“行为倾向或社会风向”其三,软法需一定外在约束力保障,而习惯则是人们自然而为,不需外在或内存约束。当然,习惯经过一定共同体认可后可以使之具有法的效力,谓之“习惯法”。但习惯本身不是法。至于潜规则,它是指一定共同体的人们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人遵奉的,但秘而不宣的地下规则。潜规则虽然是行为规则而不是行为倾向,但它是“逐渐形成”而不是共同体通过一定协商程序制定的,而且它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而软法的作用通常是积极的。软法虽然也有不成文法,但不成文法是公开的而不是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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