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底,中国足球界被震撼了。沈阳市《辽沈晚报》推出的一个共有12篇连续报道,如同12颗重磅炸弹扔进平静的中国足坛。在报道中他们称曾向16个甲A和甲B俱乐部征询过有关“黑哨”事件,其中有12个俱乐部作出回应。承认他们向当值裁判提供现金贿赂,而裁判亦接受;报道还说大部分球队不肯透露在''97赛季他们用于贿赂的具体现金数目。但其中一队坦言费用高达2O万元人民币;有1O支球队承认他们在''97赛季所花费的贿赂款与前三年相比有大幅度增长。
一石击起千层浪。
其实为了防止裁判员在赛场上滥用职权,中国足协早就行文加以约束。
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竞赛规程第三十七条“裁判员纪律”规定:一、裁判员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吊销裁判员等级称号并处以终身停止从事裁判工作的处分,通报全国:(一)参与搞君子协定,在比赛中故意偏袒一方,造成恶劣影响者;(二)有索取和收受贿赂者;(三)道德作风败坏者;二、对裁判员执行比赛任务中出现的其它问题,按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1997年天津裁判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上,中国足协裁委会作出决定,''97赛季裁判员执法采用国际惯例,由裁判员自行解决食宿交通问题,裁判员的食宿的标准为每天150元,各项开支统一向中国足协报销,不再由当地足协接待,裁判员不再参加赛前联席会议,并取消裁判监督,每场比赛只设比赛监督。裁判员执法补贴仍为每场主裁判500元,助理裁判300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使甲级联赛执法工作更具公正性。但是裁判界一些人认为,这些改革只是形式上的变化,并不能助根本上解决裁判队伍中存在问题。
1997年,中国足协下发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工作要求和纪律》是这样的: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要严格自律、以身作则,尊重赛区二作人员,公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除执行中国足球联赛委员会交代的特殊工作外,比赛监督在赛季不参加比赛之外的任何公、私活动;裁判监督接受比赛监督领导,裁判员服从裁判监督的管理。裁判监督带领成员一起参加工作,集体活动,不得私自外出;裁判员到赛区去工作中不得提前报到和延期返回,不得办理该场比赛无关的事务;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不参加赛区俱乐部或工作人员的宴请及另外安排的任何活动;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在正常工作外不会客,更不得与俱乐部或其有关单位及个人私下接触。除比赛监督房间外,不开通任何房间电话,裁判员也不得将移动电话、BP机等通讯用具携带到赛区;裁判员如遇到俱乐部或与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私下接触,必须及时向裁判监督及比赛监督报告;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不得接受赛区、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钱、物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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