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主要由俱乐部的主要领导和主教练一起商量。一般问题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问题是有否做裁判工作的必要。主教练的意见是基础意见,主教练要确定比赛的重要性及战胜对方的把握有多大,能否遇到对方的黑哨。如果是主场,战胜对方的把握很大,就不一定去做工作。也就是说不必“直接给钱”,主裁判一行到来,好好招待一番就是了。如果比赛场次事关重大,比如是关系到升降级或夺得重要的名次,在这种情况下足球俱乐部就会不惜血本去做裁判的工作。
第一个问题是送多少。据说从1996年开始一般在3万至8万之间,最多也有10多万元的。并不是俱乐部不肯多给,而是裁判员不敢收那么多。送得多,一般都是判罚难度大,场次关键的时刻,俱乐部的期望值大,万一达不到要求容易出事。
第二个问题是通过什么渠道,由谁去给。一般俱乐部要通过一个中间的熟人介绍,比如经熟人挂个电话,然后俱乐部安排具体人去见面。
可不要以为送钱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有时很复杂。俱乐部的人和裁判见面以后有时要亲自聊一聊,大家要增加一点儿感情。裁判也要听一听俱乐部方面的想法和要求。如果俱乐部方面的代表要求过高或者显现出某种不稳重,可能裁判会终止合作。
如果只是你这一方俱乐部想要做裁判工作,对手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安排,那么做起来会相对容易一些。如果对方的俱乐部也想做这方面的工作,那么就会出现比较复杂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裁判吃完主场吃客场,两边都收。据一位朋友讲,他们俱乐部在一次做裁判工作时,那位裁判说,大家都不容易,如果让我偏向你们,他们不会干。如果你们有这个意思,我们保证不会偏向他们,保持中立。
言外之意,两方面的钱他都可以收,但是他不会吹黑哨。两方面的“钱”谁也买不到黑哨,只能买到不吹黑哨,买到公正。
应该说这个裁判是很聪明的,既维护了裁判的职业道德,保持了判罚的公正性,又收到了钱,增加了收入;同时这样做还很安全。真可谓一箭三雕。
联想起在上大学读法律时,一个同学听到“吃完原告吃被告”这句顺口溜后就去问老师,打官司总有一方会赢、一方会输,那么“吃完原告吃被告”不是要吃出事么?
这个问题把老师问笑了。老师回答说,“吃完原告吃被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只有司法水平很高的人才敢吃呢。
一个朋友在谈到“黑哨”时开玩笑地说,如果他是裁判就会采取一种独特的方法。两方面的钱都先收下,然后在赛场上不偏不倚,保持公正、中立,不吹黑哨。最后哪一方面输了,就将钱退回,赢的一方的钱留下。在实践中,有没有裁判按照这种方法运作就不得而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