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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

  仍然以兴奋剂处罚中的严格责任为例,有学者认为,即使考虑到体育的利益、公平和健康的竞争环境,严格责任也过于强硬,这些利益可以被一个不那么严格的原则来代替,从而给运动员以合理的辨白机会。我国学者指出,应实施责任相当原则,即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认定责任过程中可以将其主观过错作为衡量责任大小的重要标准 。在实践中,一些体育组织开始采取变通的做法。
  在美国游泳运动员杰西卡•福奇(Jassica Foschi)兴奋剂违纪案中,美国国家体育管理机构反对“绝对的严格责任”,福奇被允许追加证据用以支持她可能在不知觉的情况下摄取了该物质。这些证据包括她在阳性药检后两个星期内药检阴性和未有习惯性使用类固醇类药物的医学报告;她的成绩没有任何不寻常的提高;她的父母教练否认知道类固醇如何进入其体内的声明;该禁药是无色无味水溶性物质的事实。在这些证据的作用下,管理机构拒绝对其实施通常的处罚,而是对其禁赛2年,取消她1995年国内锦标赛的成绩,并警告她如再次药检违禁则禁赛终身。其后的独立的仲裁庭推翻了该处罚,仲裁庭认为,福奇确实药检阳性,但她对于禁药如何进入其体内并不知情,她和与她有关的人是无辜并且是无过错的,仲裁庭认为,在此情况下对其进行处罚将是“违反了我们长期形成的、已经牢牢扎根的公平概念和基础。”
  在澳大利亚,一名ARL球员药检违禁,裁决机构认为,他没有在澳大利亚体育兴奋剂中心(Australian Sports Drug Agency)要求运动员提供的服用药物的名单上列出该物质,他也没有向队医或中心的热线咨询有关该药物的情况,据此,裁决机构推断他知道该物质是违禁物质。
  在Chagnaud v. FINA案中,CAS认为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有关反兴奋剂的规则采纳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运动员体内含有违禁药物即可推定违反其反兴奋剂规则应受到处罚,但是这一有罪推定(presumption of guilty)并非是结论性的(conclusive),而是可以辩驳的(rebuttable)。本案中FINA对游泳运动员加诺德的处罚是两年禁赛。CAS考察了FINA以往的惯例,发现FINA并未完全严格地执行这一严格责任规定的规则,事实上以前有案例表明,只要被指控者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FINA就未严格按规则的字面意思来解释与适用,尽管仍然进行了处罚,但是处罚措施适当地减轻了,在本案中,CAS亦减轻了FINA的处罚措施。所以,兴奋剂处罚机构以往实践中对有关纪律规则的解释,有可能作为一种习惯规则对其今后的实践发生约束力 。
  由以上案例可以发现,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管理机构准备淡化严格责任的残酷。虽然IOC认为认定相对人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但是体育裁决机构还是发现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并不那么困难,这也许是因为兴奋剂处罚问题现在都由职业律师或仲裁员处理的缘故,他们有经验认定和评价运动员是否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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