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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将兴奋剂规则界定为纯粹体育性质并不是没有争议。
  打破体育本身的场上规则(Rules of game)的处罚及其道德影响与兴奋剂处罚有很大区别。对于前者来说,一般处罚很轻并且不包括长时间的禁赛,但兴奋剂处罚则相反。对于短跑运动员来说,因抢跑被罚下并不包括道德的谴责;对于一个因犯规被罚下场的足球运动员来说,可能包含着很微小的道德谴责;相反,被发现犯有严重纪律过错的运动员将被长时间排除在该运动之外,被认为“有罪”的污点在禁赛结束后仍然存在。
  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冲突
  价值冲突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价值冲突都是普遍存在的,而最根本的价值冲突就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冲突 。兴奋剂处罚就存在着价值选择的问题。体育处罚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其中的冲突不可避免。
  在体育中,虽然从理论上说各方利益应是一致的,即体育项目得到持续发展,但是,各方都有不同的利益,公众要求得到公平、精彩、安全的比赛;个体要求自身权利得到保护,实现个体最大利益;组织要求保持组织的权威性和参与者对其的信心,维持项目可持续发展。各方利益也常常出现矛盾。对兴奋剂处罚的挑战来自对不同利益的平衡。一是体育组织对该运动的良好管理。对于体育运动来说,不当行为可能使3方面利益受到影响:(1)管理的负担和费用;(2)公众形象和商业损失;(3)其他运动员公平参赛的利益。二是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运动员的利益是其职业及其声誉。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比赛权这样的权利,但在克拉贝案中,德国的法院却认可了比赛作为工作权的权利 。对于国家级和国际级水平的运动员来说,体育是他们职业,奥运选手需要全职工作,为备战奥运会要进行多年投入,运动员像律师、会计师一样是一种职业。运动员的利益是财产利益,也是人身权益,因为运动员被控服食兴奋剂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运动员的声誉会受到影响。勿庸置疑,体育组织要用适当的方法保护项目的声誉,但体育组织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可能损害体育参与者的法律利益。
  在制度安排中,不同价值取向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在兴奋剂检测中,为了保证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要实行“严格责任”,而为了充分保证相对人的权利则应实行“过错责任”(faulty liability)。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对2个极为相似的赛马兴奋剂处罚案例的不同的判决说明,对不同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完全不同 。
  在Maynard v. Racing Penalties Appeal Tribunal of Western Australia案中,一匹得奖的马匹被检测出尿样兴奋剂违禁,根据当地的赛马规则,原告训马师因使马匹药检超标而被处罚。原告认为,该物质是21天前因合法兽医治疗被马匹摄取的,应认为在比赛当天该物质已经被排净,马匹是“干净”的了。他向赛马处罚上诉机构上诉,但未获成功,向法院起诉后,法官没有支持赛马会的决定,而是引用Abbott v. Sullivan一案判决,认为体育组织在社会活动的一个垄断性的角色,具有剥夺个体生计的权力,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他认为协会享有垄断的地位(包括限制从业),赛马业的参与者被协会控制,处罚严重影响个体生计,协会地位可以与那些商业协会和职业团体相比,从而导致司法审查。按照此观点,合同不像普通商业合同,虽然规则不是法规,但是它们被解释为近似于“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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