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安排把运动员违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的情节排除在外,比
刑法更为严厉,在
刑法领域,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兴奋剂处罚不考虑违规者是否有过错:首先,确定运动员是否“有罪”,即是否做出了违反规则的行为,而不问其是否有过错;其次,与
刑法的规定不同,纪律规则强制性处罚剥夺了裁决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法庭上法官却享有,借以淡化严格责任的严厉。反对者认为,考虑到个体的法律公正与公平,严格责任应从纪律处罚条例中剔除出去。按照
刑法的观点,对一个无过错的运动员进行处罚是有失公平准则的。
英国法院曾两次审视体育规则中的严格责任问题,两次都支持了这种做法。在Gasser v. Stinson 案中 ,原告认为被用以对其进行处罚的兴奋剂条例中的严格责任是限制从业。法官认为该规则相当于限制从业,但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该限制是否有道理。原告认为基于严格责任和强制性处罚,该限制是不合理的。法官没有支持他的看法。法官受现实需要观点的影响,认为该规则可能允许处罚道德上的无辜。他认为:“如果为道德无辜者辩护之门打开,则洪流将涌入,IAAF为限制兴奋剂所做出的努力将毁于一旦。”
在Wilander v. Tobin 案中,国际网球联合会的兴奋剂处罚条款受到挑战;在Gasser v. Stinson一案中,原告的律师认为仅实证了严格责任和施加了依法裁决并不能构成不合理。但他认为还有另外两个问题:首先,证据责任被加于运动员头上,基于其药检阳性的证据;其次,规则中缺乏运送和检测尿样的保护性条款。上诉法院表达了对证据问题的关切但认为在此类规则中期待运动员去反驳科学检验是合理的。关于保护性条款的规定,对尿检规则对运动员提供的保护很满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一个观点是严格责任并非不合理,但该观点是律师提出的,不是法官提出的。
英国法院认为,即使当事人是误服了兴奋剂,或者并无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比赛优势,事实上其体内的违禁药物的存在就是一种不正当的比赛优势,因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对“严格责任”持肯定态度 。
“严格责任”作为参与体育的代价
“严格责任”及与其相伴的可能无过错也被处罚的风险,可以被看作是加入体育的一种代价(就像加入某一有特殊规定的工商业一样)。
既然运动员在参与此运动时没有表示反对,“严格责任”就可以被适用。运动员在从运动中得到利益的同时也接受了这一负担 。如果他们不愿意受严格责任的约束那就不要参与体育了。如俗语所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有法官指出,当事人选择了一个被严格规范的活动,应尊重该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参与的一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