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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

  拉杜坎案是适应“严格责任”原则的典型案例。
  拉杜坎案
  2000年9月26日,罗马尼亚体操选手拉杜坎因在21日奥运会女子全能比赛后的药检中尿样呈阳性,IOC执委会讨论,决定取消她所获得的个人全能金牌。IOC总干事卡拉德不认为拉杜坎想从中受益:“IOC规定,无论运动员有没有服药的意图,只要在运动员体内发现违禁药物,就按照服药事件处理。这是一个很严厉的规定,我们没有其它的办法。奥林匹克运动不能因为同情而减缓反兴奋剂斗争的进程。不管这件事是多么让人悲哀……只要在运动员的药样中发现违禁物质,就构成了药检阳性的事实,运动员的成绩就将自动被取消。我知道这让人很难接受。从个人感情角度来讲,我和其他许多人一样感到难过。但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到底想不想严厉打击服药现象。”
  罗马尼亚奥委会主席蒂里亚克认为,伪麻黄碱不是国际体操联合会的禁药,而是IOC的禁药,“这是一种不但不能提高比赛水平,反而会降低水平的药物。我们相信这绝对不是一件有意服药事件。拉杜坎是世界上最优秀的体操选手,她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同日,拉杜坎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临时仲裁庭提出上诉。
  9月27日,CAS举行了听证会。IOC认为,拉杜坎服用违禁药物伪麻黄碱而药检呈阳性已成事实,必须接受处罚;但同时也承认,这位16岁的冠军是一场药物治疗意外的牺牲品,这种药片对体操运动员的比赛不仅没有任何好处,相反还会影响成绩。但是,不能因此就违反IOC的规定,因为IOC的规则是针对全体运动员的,所有运动员必须遵守。
  拉杜坎和罗马尼亚奥委会不服CAS的裁决,上诉至瑞士法院。瑞士法院在2000年12月驳回了拉杜坎的上诉,维持了CAS的仲裁裁定。
  本案种种事实显示,拉杜坎确系误服,IOC也承认这一点,但是,CAS依然支持IOC剥夺其金牌的决定,IOC之所以一直坚持这样的价值选择,与兴奋剂检测的实际情况和体育运动的特点有关。如果IOC对拉杜坎网开一面,会带来后续其他违禁运动员同样理由的申辩,而要查实兴奋剂是通过什么途径进入运动员身体,是否误服,着实难以查清,不符合效率的原则。对于体育赛会来说,时间是至为宝贵的因素,迅速做出裁决才能保证赛会的正常进行和运动员的利益。
  在本案中CAS维护的国际体育界反兴奋剂规则的“严格责任”原则,为CAS以后裁定多起案件所引用。
  “严格责任”的争议
  “严格责任”很可能是不公正的。以兴奋剂案为例,运动员药检违禁可能是由多种其他因素导致的,而不是运动员的过错:可能是医生开药方的过错,药剂师配药的过错,当事人有理由认为该物质不是违禁药物,或其他第三人的过错。在这些情况下,运动员都是非故意甚至是没有过错的,也没有法律规定运动员应该对此类事件保持应有的警觉。
  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和刑法中的严格责任相似。很多适用严格责任的侵犯公众利益、具有犯罪性质的被内部处罚的行为被认为是“准犯罪”,像暴力、服用禁药、欺诈或其他类似的行为,这些行为很可能在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纪律处罚不是刑法的代替,它一定模仿了刑法。但是,体育处罚规则倾向于忽视违规错误的过错性,而以无过错或中立条款代替,与此相伴的是固定的、严重的处罚,只给纪律处罚机构留下了很小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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