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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

  2.3.3 风险应由社会保险承担
  在学校无过错的学生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中,反映的实际上不是一般的法律问题,而是风险问题。因为民事责任一般与过错有关,出现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跑步中摔交、猝死、在球类比赛中撞伤,是学校无论怎样谨慎都无法避免的,如果所有事故都要学校来承担责任的话,学校的风险太大。很多学校因噎废食,尽量减少课外活动,拆除容易造成损伤的运动器械,禁止学生在到校时间之前和放学时间之后逗留校园,把学生推向校外,避免承担责任,这与素质教育精神不符。
  因此,大家都应该树立这样的意识:社会是有风险的,体育运动的风险更大,法律只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灭风险。一个人不能完全免除风险带来的责任,也不应完全由第三人赔偿,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保险,国外大多通过如此。我国此类事故也应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目前,我国已有的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从十元到百元不等,学校大多动员家长自愿给学生投保。由于存在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意外伤害险范围不广、赔付数额少、索赔难度大、人们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并非所有的学生都保险在身,因此,探索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意外保险制度十分重要。
  鉴于我国保险业现状,学校也应主动购买职业责任险来合理规避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已经加快了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开拓和营销。
  3. 4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赔偿项目和资金来源
  3.4.1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下列情况下,学校应该对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承担责任:(1)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2)学校组织体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3)学校组织体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4)学校组织安排的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5)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3. 4. 2赔偿项目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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