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护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监护人是全面监护,被委托人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局部保护,只包括教育、日常生活秩序管理,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形成诉讼,学校只在被委托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全部监护责任。
2.3.1.2教育管理关系论
持此观点者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该观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得教育界拥护。《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即据此明确了“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3.1.3准行政关系论
持此观点者认为,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的这一职责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因此可称其为准行政关系,此观点在以上三种观点中属于非主流观点。
2.3.2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必备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以后,不论加害人有无过错,都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已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考虑当事人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经济损失的责任制度。公平责任的出发点是在没有过错也不是特定的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譬如在案例三中,法院认为,被害人在体育活动中受伤,加害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但是让被害人一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就追加学校为被告,由被害人、加害人和学校三方分担了原告的损失。这是目前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中较为通行的做法,也是法律保护弱者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