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若干法律问题
SEVERAL LAW ISSUES ON THE SCHOOL SPORTS INJURY
韩勇
【摘要】探讨了我国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中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加害人和学校的责任认定问题,认为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该承担责任,其风险应由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来承担。
【关键词】学校体育;意外伤害;
体育法
【全文】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是指因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害。
教育部有关数据显示,全国中小学生每年因意外伤害受伤和死亡的有一万四千余人,其中,体育课上的意外、学校组织旅游出现事故及交通事故占了大部分比重。近来,大量因为学生在学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体育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学生同学校、教师在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方面的赔偿纠纷被诉上法庭,成为社会热点,也在学理上引起很多争论。
1学校体育意外伤害诉讼案例
1.1案例一
原告系洛阳市某高中学生,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令其自由活动,自己去传达室接电话。正在学习单杠动作的原告不慎摔下来,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花去医疗费万余元。原告将校方诉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时15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之责,应保护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教师上体育课让学生自由活动,自己去传达室接电话,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脱离了教师的管理和指导。对原告的损伤,学校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
1.2案例二
2000年5月,在北京房山某中学组织的一场足球赛中,足球直飞球门,门将张彬扑上前抱球倒地,但被随后赶到的对方前锋李黎补射的一脚踢中腹部,导致“腹部损伤、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彬为7级伤残。张彬家长要求学校及李黎支付9万元伤残补助费。协商未果,张彬告到法院讨说法,房山法院作出调解,学校与李黎的家长赔偿张彬医疗费及伤残补助共计8.6万元。
法院认为,张彬、李黎是初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负有一定监护职责。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在制订比赛规则并要求学生遵守时,还应预见比赛中可能发生队员受伤情况,学校虽然采取了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但若出现意外,推定学校有过错。李黎在比赛中应该预料到守门员抱住足球后,仍然起脚去踢球可能踢伤守门员,李黎在主观上有过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张彬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1.3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