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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与体育法的研究现状

  体育领域的一些独特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一些法律界学者的思考,如职业体育中大量出现的冠名权合同,并不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之中,是一种新型合同,带来了新的争议(见案例24)。更有学者就体育中的裁判行为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论及司法公正问题 。
  另外,针对我国体育发展过程中暴露的情况和问题,也为了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经过一年左右的筹备,体育总局将成立体育法学研究会 。
  (二)研究范围拓展,紧贴时代脉搏
  我国早期体育法学研究基本上停留在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理论框架建构上,无暇顾及许多具体问题研究。以国内著名体育法学学者于善旭教授为例,可是看出作为中国早期体育法学者的研究重点 。
  当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所涵盖的范围与领域越来越宽,已经从我国体育发展的全局性法律探讨,发展到解决体育领域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对某单项体育立法的研究。如2001年底假球黑哨风波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研究相应增加,很多法律学者认为,不良赛风中的假球黑哨触犯刑法,国家应行使司法权利 。
  这种转变也可以从体育法学学术会议看出来,我国专门的体育法学学术会议不多,早期的会议均由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如1997年国家体委召开的由体育工作者参加的体育法制研讨会,2002年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体育法制建设研讨会” 。近年来,一些高校开始组织召开此类会议,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在2004年6月举行了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高级研讨会;2004年8月在福建泉州华侨大学召开的中美体育法国际研讨会,则由美国美中体育法研究会、华侨大学联合主办,华侨大学法学院承办。
  (三)参与力量逐渐扩大,深层次研究成果出现
  目前体育法学研究的主力仍然是来自体育领域的学者,主要是各体育院校、体育院系和体育科研单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体育法研究,深层次高水平研究开始出现,一些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学者及一些兼有体育与法律背景的学者开始进行体育法学研究,一些年轻学者选择了体育法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的方向和未来的研究方向,如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生罗嘉司 、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生汤卫东 及作者本人。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郭树理的博士论文《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已获出版,同样毕业于该所的黄世席2004年以《国家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为题完成了博士论文。
  也有法律界的学者认为,国内目前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关注主要集中在体育学界,但由于体育学界的学者缺乏法学的基本训练,在专业槽的影响下,对体育法中的许多问题研究不深, 体育法学的建设和繁荣发展历史性的落在了法律人的身上。而法律人因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对现实生活具体纠纷的解决能力,在加上体育所具有的社会普及性,法律人能够更好地为用法律规制和促进体育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贡献 。
  总体来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与国外体育法学研究及与我国体育实践发展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不足。目前我国体育法学方面专著很少,显示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研究的深度有待于提高,内容需要丰富;研究力量不足,缺乏专门的学术团体,研讨活动和国际交流不够活跃 。
  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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