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同样也坚信,由于中国社会和中国体育的特殊性,中国体育法学完全有可能为世界体育法学研究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但圄于种种原因,至今还无法做到,这也是中国学者需要思考的问题和为之不懈努力的目标。目前,国内体育法学仍然处于以国外的制度建设来校正和指导、启发国内
体育法实践的阶段——这是国际化的视野,但是国际化的视角还有另外的含义,就是将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展现给世界。“什么是我们对母学科的贡献?什么是我们对国际体育法学研究的贡献?”这两大主题将是本世纪中国体育法学学者苦苦追问自己的问题。
《国际体育科学和教育理事会体育科学指南》在界定“
体育法”这一概念时,认为“
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结构及产生于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可以分为狭义
体育法和广义
体育法 。
狭义
体育法包括:
•关于运动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体育组织的结构与运行及它们的相互关系;
•教练员的职权、工作、义务和责任;
•体育中人及合法实体的行为;
•体育精神及公平竞争。
广义
体育法包括:
•自由参加体育运动和发展个性的权利;
•体育运动中的劳务关系;
•关于职业体育经纪人的法律;
•对体育领域中的犯罪事件诸如暴力、兴奋剂等负面现象的研究;
•为保卫体育领域的公正、和平的程序和司法活动;
•国际体育竞赛中的问题,涉及机构、人员、合法团体和国家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无论广义
体育法和狭义
体育法都应包括体育纠纷的解决办法。
国外还有学者提出应当采取Lex Sportiva(广义的
体育法)的概念。我国学者也有人指出,体育法学的研究对国家体育法律法规之外的体育规则也应当进行关注 。有学者认为,广义的
体育法(Lex Sportiva)指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这类规则具有自治性、专业性、国际性、文化性、传统性以及非公力强制性的特点,但其中一部分经过国家的体育立法程序,成为国家体育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则具有了公力强制性 。
此处我们界定的“
体育法”,既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育法律规则,又包括体育各项目长期形成的规则(包括项目的竞赛规则、技术规则、管理规则、处罚规则);既包括成文的规则,也包括不成文的规则;既包括各国国内的体育规则,又包括国际体育规则;既包括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又包括依靠行业自律行使的规则。
应该说,本书使用的是广义的
体育法的概念。
体育法学在全世界都属于幼稚学科 ,加之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
体育法的范围也不同。譬如,在英国,讲到体育与法律,常常要讲猎狐 、拳击的合法性;而在美国,性别、种族的平等则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