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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与体育法的研究现状

  关于体育活动为何需要法律干预,学者认为,随着体育活动国际化与商业化发展,需要法律对体育规则进行调控。一方面,体育的职业化和商业化运转(例如体育俱乐部的公司化运作,体育运动员的商业化转会,体育比赛的商业转播,体育广告的商业出售等)需要稳定、成熟、健全的商业交易法律规则的保障;另一方面,体育本身具有文化属性,决定了它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带来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以及形成一些文化失范现象(如球迷骚乱、体育赌博、兴奋剂使用等),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
  在我国,随着西方体育的传入,尤其是20世纪初,伴随中国教育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逐渐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壬寅学制》,此系第一部政府对学校教育中的体育做出要求的法令性文件。1903年的《癸卯学制》是全国范围真正得以实施的学制 。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体育体制的雏形逐渐出现。1923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小学课程纲要》,改“体操”为“体育”,扩大了体育的实施范围。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而专门制定的法令。1932年又颁布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该方案在体育行政机构的地位、场馆建设、体育经费筹措及体育师资培训方面都有所涉及。1941年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另外,《教育部体育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中小学卫生教育设计委员会章程》、《民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等都有关于体育的规定。
  还有在各种不同的教育、体育会议上,许多著名的政治家、体育家针对当时的体育状况,发表自己的看法,并通过大会形成议决案,这些议决案形成中国近代体育法规的基础 。
  新中国成立以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才明确提出体育法学的研究。1980年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体育法。1984年,天津体育学院石刚的《体育法学》一文发表 ,文中首次提到体育法学的学科概念,并对创建体育法学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1985年全国体育哲学社会学学术报告会上,首次举行了体育法学的分组学术研讨,对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学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了研讨。1987年,《体育法学概论》内部出版,首次构建了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 。1997年初,国家体委颁布了《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三、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
  是《体育法学》还是《体育与法律》,这是困扰国内外体育法研究者的问题。
  从学科上考虑,体育法是体育与法律的交叉学科。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布的文件中,体育法作为分支专业被置于体育学学科之下,而非法学学科之下;国家体育总局社会科学软科学招标项目指南,几乎每年都有体育法方向,近年来也几乎年年有立项;目前从事体育法研究的人员,多为体育科研人员。虽然如此,但我国体育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是有限的,很少涉及到体育法学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的研究(不排除一些学者在一些研讨中发表过看法)。在国外,此类讨论较多但至今尚未有定论 ,有学者认为,体育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因此用Sports Law 表述这一概念和命名自己的著作;也有学者认为称为Sports and the Law 更为合适,因为只是在运用现有的部门法来调整体育领域的各种关系,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我选择了《体育与法律》作为书名是因为《体育与法律》可能更合适现在的研究进展情况,但我相信,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确实有与其他法律学科不同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可以为它的母学科——法律和体育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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