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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与体育法的研究现状

体育法与体育法的研究现状


韩勇


【关键词】体育法
【全文】
  
  一、体育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体育运动愈来愈广泛深远的影响,体育与法律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过。
  法律对体育的关切首先体现在它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博斯曼法案”表明,在体育领域,有关体育运动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在内容上必须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平和公正目标的追求,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体育运动管理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法律对体育的关切还体现在时刻注意体育带来的消极影响与负面效果。譬如,欧洲一些国家的议会曾讨论制定专门的立法来对付足球流氓,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全;法国警方对环法自行车赛出现的运动员集体服用兴奋剂事件进行过认真调查;法国、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有关执法机构对足球俱乐部和运动员接受贿赂打假球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法律调查,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也依法做出了判决。
  在国内,近十几年来,体育领域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1992年,有“中国大陆第一宗体育新闻侵权案”之称的羽毛球教练王文教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1992年,星华公司因在北京举办国际职业拳击赛而远赴美国西雅图起诉美方经纪人;1994年,因羽毛球运动员的注册问题,南京体育学院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年来,俱乐部和运动员因为对体育组织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屡见不鲜。
  这背后,有着广阔的时代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活动和劳动领域,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甚至专门从事体育活动,在体育组织管理和各种参与者之间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关系。现代竞技体育呈现职业化、商业化趋势,各种国际比赛频繁,竞争日益激烈,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投入到对运动成绩所蕴涵的巨大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追逐,各种竞技关系日益复杂。由于当事人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履约状态的变异,发生纠纷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国际体育活动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体育纠纷数量的激增。
  中国的体育工作者目前更是处于一个波澜壮阔的时代,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国内体育纠纷不断出现,其主要原因如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和经济互相驱动,体育比赛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争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尚未完成,转轨时期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了纠纷的增多;体育参与者利益多元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加,对自身利益的强烈关注使当事人追求公平合理的裁决结果;在原有体制下调解等体育纠纷的解决手段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难以再适用 。
  体育纠纷的不断出现,成为中国体育进程的障碍。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巨大社会震荡和利益矛盾冲突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一些体育纠纷不能及时公正解决,已经造成对体育发展的影响和破坏。
  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不仅具体作用于矛盾的化解,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而且能够促进体育事业的稳健发展。
  二、体育法的历史
  近代体育法规是随着近代体育的形成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相继成功之后,体育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与教育一同在资产阶级国家的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和肯定,国家对教育的干预日益增强,终于导致了单独体育法规的产生。近代的体育法规主要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法令,国家以法律和法令的形式对学校体育做出全面的规定,表明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各国体育立法不再局限于学校体育方面,一战以后,逐渐发展为带有综合性质的体育基本法 。
  战后全球(尤其欧美等国)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体育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虽然各国情况不同,但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体育职业化、商业化进程,法律开始在体育中扮演重要角色,最为明显的是美国、澳大利亚和西欧国家——在体育职业化程度不高的国家,法律对体育的介入就不那么明显了。1950年,美国《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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