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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民主和公司自治推进政策的评价

  五、《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和公司行为的授权性安排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中除法定事项外,股东大会会议认为必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对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除法定事由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3)《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准用第38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确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4)《公司法》第109条第3款、第4款规定准用第46条董事任期的规定、第47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尊重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5)《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对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作出自行决定。(6)《公司法》第114条规定准用第50条关于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认可董事会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特别规定。(7)《公司法》第118条规定准用第53条有关监事任期的规定,在3年以内由章程规定。(8)《公司法》第119条规定准用第54条、第55条关于监事职责和职权的规定,许可公司章程另外规定。(9)《公司法》第120条规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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