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章程的地位
公司章程在法律上的属性问题,学界长期存在争论,有合同说,自治规章说,
公司法渊源说,自治法规说等。作者认为,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作并签署的对公司成员和公司具有覆盖性约束力的自治规章。公司章程具有团体自治性,依据章程,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得以组建,公司的事务依循章程处理,公司行为受章程规制;公司章程具有主体性,其不仅对股东和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还制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章程具备公示性,因此在特殊的情况下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公司章程具有私利性,章程约定的事项与规则一般专属于公司自身,而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共约束力,除非特殊情况不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法律拘束。据上,认定公司章程是契约、合同或者称其为自治法规、
公司法渊源的说法均存在偏颇。
新《
公司法》第
11条对公司章程的概括性表述对93年《
公司法》的规定只作了两处调整:一是将“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改为“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依法”二字拓展了公司章程依据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指《
公司法》,还包括
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法规、国家对特殊行业的公司设立运行制定的专项规定、市场准入规则等,这比较符合中国的制度环境;二是将“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改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了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因应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需要。
这里,法律对公司章程虽然没有正面描述其地位,但仍然可以作出归纳:(1)公司章程得依法制定,合法性是其基本质素;(2)公司设立必须制定章程,无章程就不能产生公司,章程制定是公司成立的法律前提;(3)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法律文件,其约束的主体范围具有法定性;(4)公司的行为包括公司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和形成的程序违反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5)对章程负有受约束义务的人,违反章程其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得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向公司退还获取的不正当利益;(6)章程变更,得符合法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7)章程具有公示性,以维护社会利益和其他相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