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财政”谈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尴尬
吴政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传统的“国家分配财政论”,我国的财政学者们提出了“公共财政论”的观点,在财政理论领域内引发了声势浩大的理论之战。这场论战随着1998年年末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目标后告一段落。随之而起是法学界围绕公共财政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论战。理论界偏向于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来支持公共财政理论。然而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有着其固然的缺陷,不能圆满地解释公共财政理论。为此,我们要寻找一个新的理论来支持公共财政,这就是税收代理关系说。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税收代理关系说
【全文】
恩格尔定律告诉我们,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等“生理需要”的开支比例越来越小,而用于非生活必需品等“精神需要”的开支比例将越来越大。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为人们提供的公共产品也越来越多,且有向非生活必需品的产品提供方向发展的趋势,如文体设施、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等。马克思也曾预言,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那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1]所以,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我们理论界不可回避的问题。
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市场存在缺陷,也就是“市场失灵”。社会经济的运行应当以市场调节为主,只有在市场难以调节或者调节不好的领域,才需要政府进行适应性调节,对市场进行干预。
公共财政理论还认为,公共财政是为弥补市场失效,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用的财政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是盈利性的市场运营主体,不能参与市场的盈利竞争,因而也就决定了公共财政的非盈利性。公共财政的活动范围只能限定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内,不能超出这一领域而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否则会有损市场效率的发挥。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当是有限制的。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左右手,两手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两手只有在做到各安其事、互不“越位”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前提下,经济才能持续稳健的发展。否则,可能会导致两手都失灵,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公共财政理论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领域划定了界限。因此,有学者精辟的论述道:公共财政关心的不是在政府或市场的经济职能之外另寻什么新的财政职能,而是如何界定各自的最适领域和最佳的结合方式,最终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