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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土地的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以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标准。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场比较发达,对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购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土地,因为价格偏低,而农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的收益,因此,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另外,补偿项目的缺失,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太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建议在立法和实践中扩大补偿的范围。除现有的补偿项目外,应增加残余地补偿费和相邻土地损害补偿费两项内容,即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的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如前所述,对征地引起的生活权补偿,如对残留地补偿、对相邻土地损失补偿等,是其他国家(地区)征地补偿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实际上,农村土地征收必然会影响周围残余的土地,或者导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经济的土地规模,造成土地利用的低效率,或者不能为以前的利用,或者减低以前利用的效能。对这种残余地的所有权人给予正当的补偿,实属应当。此项补偿金应以不超过残余地因受征地影响而减低的地价额为准。此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可能会造成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的堵塞或改道、尘土飞扬等,这些都可能降低农作物的产量。此项相邻土地损失其实就是土地利用的外部负效用,也应由土地需用人综合土地利用对相邻土地的损害范围和程度,对土地权利人予以正当补偿。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国发〔2004〕2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就补偿标准而言,虽然也规定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以及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相当于市场因素的情形,但是市场价值通过何种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进行认定,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是现在还是也包括将来,农民失地后的通过补偿是否有生活保障等都没有明确,而补偿项目也并没有进行改进,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作为标准是不够的,要与时俱进。这些都是将来对征地补偿进行立法完善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方式种类的增多与丰富的目的是从多角度、多方面对被征地人因政府的征地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使其不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导致无法生活或生活水平下降。在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宜过大提高的情况下,丰富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是一种可行的做法。西方国家和港台地区征地补偿大都以金钱补偿为主,但也存在其他的安置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有发给土地债券、搭发公营事业股票和置换其他土地等方式作为金钱补偿的补充。日本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等方式,即另外安置相同价值的耕地。多渠道的补偿方式使上地权利人能得到充分的安置。  
  在我国,随着企业用工制度的市场化,再加上农村劳动力整体科技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招工安置方式日益减少,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已成为我国目前主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式,但此种方式仍无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失地失业的农民提供充分的补偿和生活保障。一些学者借鉴东南沿海征地补偿中采用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的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应当重视对农民的社会保险补偿方式。[13] 还有一些学者针对我国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缺点,提出了分期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14]因此,改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为分期和终身的货币补偿,改货币补偿的单一方式为包括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等多种形式的复合安置式,已经成为我国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国发〔2004〕28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补偿途径,并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笔者以为,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有益经验,对征地补偿除采用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入股或征地补偿费入股、留地补偿、土地债券补偿、社会保险补偿等之外,可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主要设计一种办法让农民陆续使用这部分资金或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这项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中央政府可以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实施具体方案或是将这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与城市居民获得一致的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保障水平。而设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主要用途是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土地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收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需要“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他们;另外是用于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补充“国家失地农民账户”的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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